當阿拉伯之春消退、土耳其模式崩潰之際,伊斯蘭可以創造繁榮嗎?

有盼望是好的,但總需要一點真相以作平衡。而近日有關中東及中亞的討論,則似乎希望太多,真相太少。

阿拉伯之春的持續期較評論員(如我:參這裡http://pbrradio.com/episodes/archive/3862/want-to-succeed-in-business-heres-the-price-youll-have-to-pay))所預料的長,儘管如此,沒有誰覺得這會長期延續下去的。然而,讓吹捧得上天的「土耳其模式」則是另一回事。一直以來,這是人類達至多元文化社會的希望,是伊斯蘭的現代民主模式;想當年投資者奉勸趕快投身其中以免錯失良機,整個近赤道世界舉目觀看這個伊斯蘭現代化的新世界。但近日的鎮壓與起義慘劇,實在令眾人失望;其實這種事,只消稍稍借鑒歷史,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伊斯蘭不一定無力振興經濟的,但從歷史軌跡可見,伊斯蘭是主要令中東落後如斯的因素。據教我認識伊斯蘭經濟的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教授Timur Kuran指,在中世紀時期,伊斯蘭世界在經濟發展方面遠超基督教世界,然而至中世紀晚期,有事情發生了,造成日後伊斯蘭與西方世界差距愈遠;教授在《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裡陳明其見解。

如此分歧,是史家長久以來心中一大謎團:Kuran教授認為謎團之所以多年未解,因為史家傾向只探討政治史,忽略宗教史。因為政治史料易得,帝王與哈里發都有官方年紀;然而人民的宗教生活面貌則鮮有詳細記述的。而我認為還有一個原因:宗教只是這些學者生活中的小部分因素,在他們眼中,宗教也只是他們所研究的人們的生活中的小部分因素,未必擔當重要角色。

無論如何,學者往往忽略伊斯蘭教法與經濟停滯之間的關係;現在Kuran教授已闡明這點,我們再不能視若無睹。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於1776年出版劃時代的《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時,即留意到伊斯蘭世界對收取利息的一系列禁戒,因而總結道,伊斯蘭世界的利率必定較西方世界高,因為禁取利的地方,就是叫放貸的人冒險,他們自會提高利率以補償風險。無論史密斯說法是否正確,伊斯蘭世界的確常陷於較高的利率。Kuran教授則認為,這誠然是導致諸穆斯林國家高息的因素之一,但卻只是個較小因素。

除借貸法以外,伊斯蘭遺產與公司法亦大大限制了資金巿場發展。伊斯蘭要求平均將資產分給所有男性後裔,也要求平均將資產分給女性後裔,只是量值是男性後裔之半。某程度上,制度本身已令累代資產累積很難發生,加上多妻制,則財富遭分薄的情況更嚴重。有錢人有時可達數十名妻子,數十名兒女。拉登(Osama Bin Laden)就是父親第十名妻子之後,與四名兄弟姊妹同住。多妻,加上這樣按宗教強定下來的遺產制度,令伊斯蘭世界鮮有出現西方式的累代家族生意,然而那卻是世上許多成功大企業之基礎。

此外,伊斯蘭教法亦要求,若一個合伙生意的任何一名合伙人去世,則整盤生意必須解散,也就是說,受伊斯蘭教法管轄的營商環境下,生意無端中斷的風險,比西方基督教實行普通法的環境要大得多;這意味著,如果其中一位投資合伙人年老或患病,而生意又得長線發展的話,在這種情況下誰還加入投資實在愚不可及。

而且風險問題不僅在乎生意歷時長短,也關乎合伙人。因為合伙人愈多,計畫因其中一人身故而中斷的機會就愈大。想想看,如果每次有股東逝世,通用汽車就得關門、解散,從新開始,這會成甚麼樣子。當然通用汽車不會發生這種事,然而在伊斯蘭教法治下的國家,並不會發展出如此歷史悠久的大企業,從來沒有伊斯蘭的通用汽車。

這樣的話,累積了的資金如何處置呢?投資到宗教信託(waqf,宗教公產)上去,比商業公司得到更優惠看待。宗教信託享較寬鬆條例,與其他牟利公司比較起來其稅率較低,好像美國的非牟利機構。再者,在伊斯蘭教法鼓勵下,開辦宗教信託也較容易。最重要的是,一旦獨裁者決定沒收教產,面對阻力也更大,將教產「國有化」,總比將私人牟利機構國有化更難;因為教產在政治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意就不是了。

在美國,全國只有一小部份的財富在信託裡面,在中東卻有很大部份,但這卻造成若干問題。大份額資產由機構掌握,而不在受營利動機約束的股東控制下。此外,宗教信託也有其歷時問題,私人合伙公司的問題在於短壽,宗教信託的問題則在於太長壽,是持續直到永遠的。

令問題更嚴重的是,宗教信託原始成立的使命,是延伸到永遠的。比如說,有人成立一宗教事業,為沿絲綢之路返回麥加的商人提供住宿,這本是公元1100年成立的事業,但按法律,至2013年機構仍維持同樣目的。換言之,宗教信託模式乃假設世界千年如一日,並不預料或期望經濟進步或有起伏,時間是給凍結了的。於是大量資產同時給凍結,僅少量流向商業及科技發展。

總言之,伊斯蘭教法之阻礙資金流動,可以一個概念以蔽之:銀行。銀行體制需要大規模資金累積以分散風險,因其性質,必須長時間發展,以同時迎合存款人與借貸人的需要。若沒有資金分流和沒有長期發展,就沒有現代銀行體制,也沒有現代經濟。Kuran教授對此有詳盡解釋,由於本文篇幅所限,有興趣深入研究的讀者可點擊這裡http://pbrradio.com/episodes/archive/3862/want-to-succeed-in-business-heres-the-price-youll-have-to-pay),聆聽我們的討論。

其結果影響深遠。舉例說,若伊斯蘭教法令企業不能、或起碼很難成立,其影響並不限於商業範疇,因為以企業模式運行的不僅是生意,還有很多人類的其他合作機關都採取此模式,如某些地方政府單位本身就是企業,還有工會、學校及宗教機構。當然,教會也是以合伙模式成立的,事實上,基督教會正是合伙概念的源頭。基督一體的概念,至中世紀的歐洲發展出組織本身較成員更長壽的合作模式。此種組織直接向神負責,不由國家左右,因而開拓出知識空間,讓其他獨立的成員機制得以在裡面建立起來,比如大學就是這樣發展出來的。

在伊斯蘭教法下,資金只有兩個選擇,要非投進僅維持數年的小生意,就是投進給凍結至永恆的宗教信託。要成立與時並進的長壽機構,實在非常困難;介乎私人機構與國營機構之間的組織並不活躍。因此,美國在外交、經濟、甚至軍事層面給「阿拉伯之春」押重注之前,必須審視由伊斯蘭教法主導的制度,是否能為繼後的公民社會提供自由框架,還是這不過曇花一現的革命。

這篇文章翻譯自Jerry Bowyer的在線文章「As The Arab Spring Fades And The Turkish Model Collapses, Can Islam Foster Prosperity?」

http://www.forbes.com/sites/jerrybowyer/2013/06/25/as-the-arab-spring-fades-and-the-turkish-model-collapses-can-islam-foster-prosp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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