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章

先知穆罕默德的性事、婚姻、妻妾

 

(一)古兰经有关女人与婚姻的一些论述

(1)古兰经第4章称为“妇女”,因其中有些关乎婚姻与女性的经文。整部经典只提到一个女人名字,即耶稣的母亲“麦尔彦/马利亚”;连“夏娃”的名字都没有。古兰经第19章乃是以“麦尔彦/马利亚”命名,可见她在古兰经的崇尊地位。

在伊斯兰,婚姻的结合称为“nikah”;其字根有聚合、交合、性交的涵义。“Aqad nikah”指结婚契约。古兰经常用这词汇(如古2:221;4:25;4:3;24:3;2:230;33:50等)。“Zawaz”指配偶(couple)、丈夫或妻子。一般上,“nikah”仪式须由女方主婚人(wali)提出主婚宣词(ijab)“我许你和我女儿某某结婚”,再由男方回以接纳宣词(kabul)“我某某接纳这婚事”,并须有两个人作证。

(2)古兰经反映了一般阿拉伯人重男轻女的观念:古16:57-59节,“57他们以女儿归真主 — 赞颂真主,超绝万物 — 而以他们所愿望的归自己。58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59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 当代基督宗教、犹太教和阿拉伯人之中受到犹‧基宗教影响的敬虔派(Hanif)都批判杀害女婴的恶俗,伊斯兰因深受之前宗教的影响也加以定罪(古81:8-9、14)。

(3)古兰经有关男女与婚姻的指示:男女为阿拉所创造的同类(古49:13;53:45;4:1),在信仰与末日赏罚男女乃是一致(古60:15;33:35、73;45:22)。但按古兰经 2:228节,“……她们〔女人/妻子〕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然而〕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 又按古兰经4:34节,“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

据说上述古4:34经文的降示背景,乃是有妇女被丈夫打了向先知穆氏申诉后所得的回应。无论如何,相关经文确立了穆斯林男人对女人原则性的主导与管制权位,因为男人乃比女人“高一级”、“更优越”。但经文没阐释如何“高一级”或“更优越”,除非与经文所提男人给女人的功能性福惠相关,即:a. 男人维护妇女;b. 男人为妇女花费财物。女人最基本的任务是“顺从”。若果如此,倘若女人有能力自卫自给自足,甚至能力高过男人,彼此之间的关系该当是如何?还有,“何谓”顺从、“如何”顺从的问题都有需认真面对。

古兰经2:22-23节列出穆斯林禁娶的对象。有些经文尝试保护妇女在婚姻上的权益,甚佳;如古2:4、19-23、226-232;4:4、19;65:1-6节等要穆民公平对待妻子,赠送合宜聘礼并供应生活需要。若婚姻出问题,劝勉和寻求协商而非轻易休妻。男人发誓不与妻子交接〔即决定休妻〕后有需待四个月缓冲期才见效。女人被休有需待三次月经过后才让其离去,且当给予优礼;同时在等待期间仍须以善意等措施挽回。按雷诺斯(Gabriel S. Reynolds),被休妇女具三个月等待/观察期之条例有犹太教《塔木德》的先例(Talmud – m. Yevamot 4:10)。[[1]]

(5)古兰经允娶四妻:穆斯林可娶四妻,而女奴数目不算在内;已婚的女奴也可与之交合。古4:2-3,“2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以吞蚀。这确是大罪。3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古4:24,“[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女奴〕除外;真主以此为你们的定制。”

问题: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对孤儿不公呢(第3节)?答案在第2节,即诡诈侵吞孤儿的产物。据说当年有些穆民家里育有孤儿,其中有些孤儿拥有遗产,阿拉警告不得加以侵吞;也不容许以结婚为手段加以占有。若有人欲娶孤儿却不给予足够聘礼,这也不被容许。若面对这方面的试探,经文乃指示相关信士当迎娶其他妇女,若认为可公平对待则可娶多达四个。原则上若有某穆民要娶第五个,就必须休掉四个中的一个才娶个新的补上。但与女奴的交合乃不受限制,与被掳的有夫之妇交合也不受阻;因此有些穆民高官显要正式妻妾或许只有四个,但后宫可能掳获或买来的性伴侣成群。

(6)阿拉在男女事上给先知穆氏特权:按古兰经33:50-52,阿拉特别宠爱穆氏,为了在男女事上给他最大方便,于是在婚事上赐予许多特权,也不受只能娶四个妻子的条规约束:“先知啊!我确已准你享受你给予聘礼的妻子,你的奴婢,即真主以为你的战利品的,你的从父的女儿、你的姑母的女儿、你的舅父的女儿、你的姨母的女儿,她们是同你一道迁居的。信道的妇女,若将自身赠与先知,若先知愿意娶她,这是特许你的,信士们不得援例 — 我知道我为他们的妻子与奴婢而对他们做出的规定 — 以免你感受困难。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

“51你可以任意地离绝她们中的任何人,也可以任意地挽留她们中的任何人。你所暂离的妻子,你想召回她,对于你是毫无罪过的。那是最近于使她们感到安慰而无悲哀的,并且都满意你所给予她们的。真主知道你们的心事,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52以后不准你再娶妇女,也不准你以她们换掉别的妻子,即使你羡慕她们的美貌,除非是你的奴婢......” 穆氏拥有了众多妻妾后第52节禁他再娶,但对性用女奴仍是大开方便之门!有学者认为古33:52的禁令乃颁布于圣迁后第五年,但两年后先知又迎娶了麦姆纳(Maymunah bt. al-Harith),借口是她乃是自愿献身。先知穆氏共拥有一打以上的妻妾。

 

(二)穆罕默德的妻妾

描述先知穆氏妻室等性事的,都是《使者生平》和圣训学者在先知逝世百多两百年后记录的口头传言,因而故事在年日及情节等层面多有可疑、混淆之处。笔者乃是尽量择取些较古老、权威性的记录加以引述、评析。《使者生平》撰编者易司哈格说先知穆氏共结婚13次,其中两次没完婚。[[2]] 《大编年史》(Tabaqat al-Kubra)的作者伊本‧萨德(Muhammad ibn Sa’d)说共有12个妻妾,而历史家泰伯利(al-Tabari)则说是15个;其中有些是妻或妾者身份模糊。性奴与另一些娶而未完婚者若算在内或可达26个。[[3]]

(1)原配:赫蒂彻(Khadijah bint Kuwaylid)

赫蒂彻主动提出与穆罕默德结婚时年40岁,曾结过两次婚,带着二男四女〔有说六女〕随嫁;穆氏时年 25岁。其二男幼时夭折,大的名叫卡欣(al-Qasim),故穆氏也称为卡欣之父(Abu Qasim)。按伊本‧萨德的《大编年史》等文件的记载,赫蒂彻的父亲库瓦利德(Khuwaylid)原是反对这桩婚事。于是她和穆氏设计用酒把父亲灌醉,且给他披上新装,事就这样成了。[[4]] 赫蒂彻是个女商人,内外“掌柜”、财权在握。她活着时穆罕默德始终一夫一妻。据说她本来跟表哥沃莱格(Waraqa)一样是基督宗教徒。

(2)莎乌达(Sauda bint Zama'a)

莎乌达曾跟信伊教丈夫撒卡兰(Sakran)避难于埃索比亚,在归回麦加途中丈夫身亡,余有一子。穆罕默德娶这寡妇为第二任妻子。因她年纪稍大〔穆氏死时她46岁〕,身材较胖,因此常被冷落;也曾被先知所休,但哭求下又被接回。为讨好穆氏她曾主动把床第权给予穆氏少妻阿依莎。按古4:128-129启示,丈夫在性事上很难公平对待每个妻子,因此若某妻子恐怕被疏离甚至被抛弃或可寻求“协商/退让”。按圣训,此节经文就是针对莎乌达的个案而降下的。[[5]]

(3)阿依莎(Aishah)

她是先知穆氏的亲信同伴艾卜‧伯克尔之女。穆氏约50岁时〔在麦加〕主动向艾卜‧伯克尔要求娶他约6~7岁的女儿阿依莎为小新娘,在她9岁时〔在麦地那〕与她行房完婚。穆氏告诉阿依莎他曾两次梦见有人给他送来个丝绸包裹,掀开之下发觉里头是阿依莎 —— 显然她是阿拉赠送给先知的礼物。

阿依莎说,“穆圣在我虚岁七岁时与我订婚,妙龄九岁时与我结婚,当时我还带着玩具。穆圣归真时我十八岁。”[[6]] 穆氏的众妻妾中唯有阿依莎是处女;她常以此夸耀,性格娇纵。穆斯林学者称赞她聪明机智且提供了2,200多则先知言行圣训!穆氏死后她曾因个人怨恨与朋党之间权位之争领军与先知的堂弟与女婿作战,失败告终。

(4)哈福赛(Hafsa)

她也是先知亲信同伴欧麦尔之女。其丈夫死后穆氏娶之为妻,时约在圣迁后第三年。她像阿依莎性格倔强,有时对先知也敢怒敢言;两人也都曾因此被先知管教疏离〔近乎离异〕整个月后才恢复关系。哈福赛也因此被父亲欧麦尔训斥(古66:3-6)。[[7]]

(5)库载玛之女宰娜白(Zainab bint Khuzaima)

她在被丈夫杜法益(al-Tufail)休了后改嫁。第二任丈夫为伊斯兰战死于白德尔或吴候德战役,死后穆氏娶她为妻,但她八个月后也死了。穆民称她为“穷人之母”。

(6)莎拉麦姆(Ummu Salama)

她是带有个孩子的寡妇;约于圣迁后第四年穆氏娶之为妻。

(7)哈绿氏之女朱维绿雅(Zuwairiyya bint al-Harith)

圣迁后的约第五或第六年,朱维绿雅的丈夫在穆斯达利克(al-Mustaliq)战役被伊军所杀,穆罕默德从伊本‧伽易斯(Thabit ibn Qais)手中买赎她,在数天内就跟她完婚了〔一般寡妇的待婚期(iddah)为四个月十天,看来先知并未遵守〕。婚后穆氏释放数十个她被掳的族人表示善意。

(8)扎斯之女宰娜白(Zainab bint Jahsh)

宰娜白是穆罕默德的表妹。其丈夫死于公元622,过后穆氏安排把她嫁给自己的义子栽德(Zaid ibn Haritha)。他俩生活约一年就产生了矛盾。栽德到先知跟前申诉,被劝导挽留妻子。约于626年12月间,栽德还是把她休了,三个月后先知便娶之为妻。按古兰经,这桩婚事乃是出自阿拉的安排,为成全祂的旨意。她死于641时年约53岁。古兰经33:35-40记录了这段“天作良缘”。

古33:36-37节,“当真主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不宜有选择。谁违抗真主及其使者,谁已陷入显著的迷误了。37当时,你对那真主曾施以恩惠,你也曾施以恩惠的人说:‘你应当挽留你的妻子,你应当敬畏真主。’ 你把真主所欲昭示的,隐藏在你的心中,真主是更应当为你所畏惧的,你却畏惧众人。当宰德离绝她的时候,我以她为你的妻子,以免信士们为他们的义子所离绝的妻子而感觉烦难。真主的命令,是必须奉行的。

故事情节略述:某日先知穆氏到访栽德住家,后者不在乃由宰娜白应门接客。宰娜白居家穿着单薄;他俩在门口四目相触之际双双心灵有所“触电”。宰娜白邀请先知入室但他告辞,转身离开之时说道:“颂赞归阿拉改变人心的主!” 栽德回来时宰娜白把先知的话据实相告,栽德心中有数而决定把妻子休了,也向义父先知穆氏阐明心意。先知说“你应当挽留你的妻子”,但过后栽德还是把妻子休了。

按第十世纪史学家泰伯利(al-Tabari)所记:“使者在把宰娜白嫁给栽德后见到她,心里有很大的感触。接着他说,‘颂赞归阿拉,改变人心的主!’ 宰娜白把这话告诉栽德,而栽德心里已经对她有所疏离不再要她,让她可随己意改嫁。当她听见穆氏颂赞阿拉并把这话转告栽德,栽德晓得其中意思以致不再喜欢跟她相处,要把她让给阿拉使者。”[[8]]

栽德休妻后,穆氏宣告他领受了从阿拉而来带指责性的启示。阿拉指责他较早前要栽德挽留妻子是因惧怕人的舆论而言不由衷,因为他知道阿拉的意愿就是要栽德把妻子休了由先知把她娶过来,以破除阿拉伯人的一个陋习,即要是义子把妻子休了,家公不能娶她为妻,以致使一些穆斯林为这事感到烦难。原来阿拉的旨意乃是要先知把宰娜白娶过来为实物教材,以向阿拉伯人宣示义子不同于亲生子,今后若有义子把妻子休了,家公喜欢的话可把她娶过来为妻。上述36-37节经文显示了故事的核心涵义。

早年穆氏曾携带栽德在克尔白神殿宣示认领他为义子,并给他改名栽德‧伊本‧穆罕默德(Zaid ibn Muhammad)。在宰娜白事件先知领受了阿拉的启示后,又把栽德名字改回原来的栽德‧伊本‧哈里达(Zaid ibn Haritha),因阿拉说义子不同于亲生儿子。按阿拉伯人的伦理观义子乃等同于亲生儿子,家公若娶义子离异的妻子也算为乱伦。[[9]]

先知迎娶宰娜白过程中有段插曲,令人看了五味杂陈,引述如下:宰娜白的待婚期满后,先知差派栽德去找宰娜白提亲。栽德到来时宰娜白正在发面。栽德说:“我看到她后感到非常敬重她,以致于不能看着她,说安拉的使者在向她提亲。我转身背对着她,退缩到一边说:‘裁娜卜〔即宰娜白〕啊!给你一个好消息,安拉的使者派我来向你提亲。’” 宰娜白回应说她有需看阿拉怎么说;“她进了她通常礼拜的房间。于是《古兰》经文降示了。安拉的使者进来了,并没有请求许可,径直进入她的房中。” 好事就这样成了,留下层层令人遐想的空间![[10]]

(9)胡耶仪之女莎菲雅(Safiyya bint Huyay)

莎菲雅是圣迁后第六年(628)穆罕默德在攻占犹太人海拜尔市镇时所掳获的犹太女俘。其父为犹太奈迪尔家族首领,在公元627的壕沟之役被穆氏所杀。其丈夫吉纳纳(Kinana)继为家族首领,在海拜尔战役也被穆氏所杀。

莎菲雅原是属另一战士迪亚(Dihya al-Kalbi)的女俘。穆氏看上其美色要迪亚把她转让给自己,当晚就要跟她性交,但她情绪太波动不行,然而几天后就被屈服了。[[11]] 看来对女俘穆氏管不了什么待婚期了 —— 按规矩,丈夫刚死的寡妇的待婚期是四个月又十日!穆氏没给莎菲雅什么聘礼,因“释放”了她就等于是聘礼。

(10)哈比巴姆(Ummu Habiba)

原名兰姆拉(Ramla)。麦加敌对伊斯兰的主脑兼古莱什部落伍麦耶家族的首领苏富扬(Sufian)之女。其丈夫乌白仪(Ubaid Allah)曾因信教迁移到埃索比亚避难且死在那里,生有一女。按穆罕默德要求,埃索比亚王尼古斯于628把她送回予穆氏为妻。其父苏富扬乃是在麦加沦陷时才接受伊斯兰;她的兄弟穆阿威亚(Muawiyya)即后起之伍麦耶王朝奠基者。

(11)哈绿氏族之女麦姆纳(Maimuna bint al-Harith)

原名芭拉(Barrah)。她是穆罕默德于629年到麦加作副朝后归途中在离麦加约10英里的沙尔夫(Sarf)所娶的最后一个妻子〔年约30来岁〕。据说这次婚事是麦姆纳主动要嫁给穆氏。穆氏约于三年后病逝。据说麦姆纳跟艾卜‧伯克尔和哈姆扎的一个妻子,以及库载玛之女宰娜白在母方皆有些姐妹关系。话说在先知妻室中她人缘最佳;是她或莎拉麦姆活得最为长命。

(12)犹太古莱扎氏族之女俘莱哈娜(Raihana bint Zaid of Qurayza)

按伊本‧易司哈格的陈述,穆罕默德要收莱哈娜为妻前,杀了她的丈夫等犹太古莱扎部落家人。莱哈娜被带到汶希尔姆(Umm al-Mundsir)家里,过几日穆氏杀完了战俘后进来要跟她结婚,但她选择作为穆氏的妾奴〔这里也没看到穆氏遵守待婚期〕;她仍保持其犹太教信仰。[[12]] 但有故事说过后莱哈娜接受了伊斯兰,也升级为圣妻。亦有话说她很会吃醋,以致有次遭穆氏休了后再接回。她先于先知穆氏离世。

(13)妾 — 埃及科普特女奴玛利亚(Maria the Copt)

马利亚是圣迁之后第七年埃及统治者穆高伽斯(al-Muqawqas)赠送给先知穆氏的两个〔或四个?〕女奴之一,穆氏收之为“妾奴”(jariya • slave-concubine)。她曾给穆氏生个儿子名伊卜拉欣(Ibrahim)。据说穆氏年老获子十分高兴,却惹来其他妻室嫉妒;可惜婴儿未满周岁即夭折。有些传言谓穆氏曾娶玛利亚为妻,或在她生子后成为“子嗣之母”(umm walad)而被升为妻室。但主流说法是玛利亚仍保留妾奴身份。[[13]]

巴基斯坦名学者毛杜迪(Maulana Maududi)在《探究古兰经》(Tafhimu Qur’an)说,先知接纳了埃及总督穆高伽斯赠送的科普特女奴玛利亚等人。“他〔穆氏〕释放并迎娶所提到的头三个,却把玛利亚当掌控下之女人与之性交。没凭据说他释放她且跟她结婚。”(The first three mentioned he freed and married, but with Mary he had intercourse on the basis of his having her in his power. It is not proven about her that he freed her and married her.)[[14]]

穆斯林学者布朗(Jonathan A.C. Brown)在其《奴隶与伊斯兰》(Slavery and Islam)的“附录四”专题剖析玛利亚的身份课题,包括大传统和古今的一些不同传言。他的结论是玛利亚由始至终仍保持“妾奴”〔surriyya,复数sarari;slave-concubine • milk al-yamin • 右手所拥者〕身份;古代传统都是以这些词汇描述玛利亚。所谓她成为先知妻室的传言通常乃为先知穆氏辩护但缺乏凭据。[[15]]

查考莎菲雅、莱哈娜和玛利亚在穆氏家室中的身份〔前两者为犹太妇女,第三者为埃及科普特基督宗教徒〕,会发觉其中诸多混淆传述:到底她们是妻,是女奴或妾 — 妾奴?另者,到底伊卜拉欣是否真的出自穆氏的种也令人质疑,因穆氏几个儿女似乎都是元配赫蒂彻带来的油瓶子女。他婚后似乎从未有过亲生儿女,何况接受玛利亚时他已年届六十。什叶派认为只有法蒂玛是穆氏与赫蒂彻亲生。

(14)穆氏娶了却未完婚的女人

按伊本‧易司哈格,娶了却未完婚的女人有:努曼之女阿斯玛(Asma’bint Numan)— 先知娶过来后发觉她长麻风,于是给予礼物后把她遣回。亚吉德之女安姆剌(’Amra bint Yazid)— 当她被带到先知面前时说了这样一句冒犯的话:“我求阿拉保护我免遭你害(I seek the protection of Allah against you)。” 于是先知生气把她遣回族人那里。[[16]]

韩顿‧达革尔(Hamdun Dagher)还提到其他个案。如库泰剌(Qutaila)— 先知娶了她,但在她启程从也门前来麦地那的半路上先知就死了,她乃折返老家。又如玛丽卡(Malika)— 先知娶了她,过后她因被阿依莎讽刺〔新娘父亲乃死在穆氏刀下〕而感后悔以致讲了冒犯先知的话,后果也是被休。另一女人剌伊拉(Laila)— 自己献身于先知也被接纳,但过后同样有悔意而准予离开等等。除了较正式的婚姻,按韩顿先知曾有六次提婚却没成事,另有九次娶了但因着各种因素而未得完婚。[[17]]

另有些女人把自己献身予先知穆氏。达庇特(Thabit al-Banani)传述:“当我跟艾纳斯在一块时,他的女儿也在场。艾纳斯说一妇女来到阿拉使者跟前把自己献身予他,他〔艾纳斯〕的女儿一直说羞耻、羞耻!艾纳斯说,“她比你优越,因她喜爱先知。” 女儿听了也把自己献身予先知。[[18]] 单从这则圣训,就可看到两个女人把自己献身予穆氏。

圣训显示穆氏的姨妈赫务拉(Khaula)也列在自愿献身者的名单中。按《阿赫默圣训传集》(Musnad Ahmad – 26768),哈金之女赫务拉(Khaula bint Hakim)乃是穆氏先母的姊妹,因此辈份上是穆氏姨妈。另按《布哈里圣训》,这赫务拉也自愿为先知献身。阿依莎为此喊羞,而据说古兰经33:50-51即为此降赐加以合法化。[[19]] 前后到底有几多女人如此这般自愿献身唯天晓得!

圣训也提述有个自愿献身妇女却被先知冷落,且把她转让旁人。该女人向先知表白心愿,先知再三打量了她却不作声。一在旁的门人看了说若先知不想要可让给他,先知问他有什么可给那女人。门人曰一无所有,除了裹身腰巾。先知进而问他晓得那些古兰经文,他回答说有这章那章。接着先知凭着门人对古兰经的那些知识把女人让给了他。[[20]] 穆氏也曾主动向扎温(Jaun)部落的某女人说:“把你自己献给我当礼物(give me yourself [in marriage] as a gift)”,但被那女人拒绝。[[21]]

基督教护教学者萨盛文(Sam Shamoun)在一篇辩道文章引述诺尔‧哈拉比(Nur al-Din al-Halabi)著的先知传记(Al-Sirah al-Halabiyah),[[22]] 其中提到阿拉在圣战与男女性事上给予穆氏的诸多特权。除了上述者,还包括若先知看中某个妇女,其丈夫有义务把妻子休了让给先知:“就如伊本‧亚拉比(Ibn Arabi)所说的,两座圣寺的奴仆〔指穆氏〕曾说过,众学者周知,栽德的故事也具此涵义。” 原则上在性事先知穆氏可任意而为;要放就放,要收就收。[[23]]

小结:有关阿拉在男女性事上给予先知的诸特权,宠妻阿依莎都看在眼里。特别当阿拉降示以下经文:古33:50-51,“先知啊!我确已准你享受你给予聘礼的妻子,你的奴婢,即真主以为你的战利品的......信道的妇女,若将自身赠与先知,若先知愿意娶她,这是特许你的......51你可以任意地离绝她们中的任何人,也可以任意地挽留她们中的任何人。你所暂离的妻子,你想召回她,对于你是毫无罪过的......我对穆圣说:‘没想到你的主这么快就满足了你的愿望〔笔者注:至此阿依莎慧眼评论〕。’”[[24]] 的确阿拉似乎都甚快速满足穆氏在男女性事上的欲望!

但看来穆罕默德晓得多妻给元配/家庭带来的伤害,为此他与元配赫蒂彻始终保持一夫一妻;但元配死后却在男女性事上变成另一个人。然而或许初衷未死,因此当有人向他提议给女婿阿里添妻时他坚决反对,且在讲台宣告说:“希沙姆部落(Banu Hisham bin al-Mughira)要求我准予让他们把女儿嫁给艾卜‧塔立布之子阿里,但我拒绝了也不会允许,除非艾卜‧塔立布之子阿里把我女儿休了以娶他们的女儿。法蒂玛是我身体的部分,我厌恶她所厌恶的;凡伤害到她的,也伤害到我。”[[25]] 穆氏显然不晓得基本的做人道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穆氏曾准许寻欢的暂婚/“穆特阿”(mut’a)

按圣训,伊本‧麦斯欧德说:“我们曾随穆圣出征,都不携带妻室。大家议论说:‘我们是否进行阉割?’ 结果,穆圣禁止了我们。后来,穆圣允许我们用衣服作聘礼和女人缔结临时婚姻......” 贾比尔和赛莱玛传述:“在一次出征中,穆圣的传令员出来对我们说:‘安拉的使者允许你们缔结临时婚姻。’”

据说过后暂婚被禁了。贾比尔传述:“穆圣时代,我们曾用微少的耶枣、面粉作为聘礼缔结临时婚姻,直到欧麦尔由于阿姆尔‧本‧侯莱斯案件而将其彻底禁止。” 赛布尔珠海尼传述:他曾伴随穆圣,穆圣说:“人们啊!我曾经允许你们缔结‘穆特阿’〔mut’a;指暂婚〕。但是,安拉确已将其列入非法,直到末日......” 穆氏当初所准许的“暂婚”为三个晚上,若有需要可延长。[[26]]

欧麦尔说:“阿拉的使者曾三次准许‘穆特阿’,过后禁止。我奉阿拉之命,若发觉有已婚者暂婚,将用石头打他,除非他能找四人证明阿拉的使者禁止后再加以恢复。” 暂婚是以双方讲定的条件换取讲定期限的临时婚约〔《布哈里圣训》说是三夜〕,过后各走各的。这可看为是一种“合乎教法”(halal)的买春/卖淫!

什叶派的第六大教长贾阿法(Ja’afar)坚持持续这措施并保留至今。为此一些伊朗/什叶派在西方留学的男人可坦然以此方式跟女性同居/苟合而不觉得罪疚。一般上逊尼派者不会采取这手段跟人苟合,但对穆斯林来说离婚/再婚是轻而易举的,特别是当双方都同意时;何况按教规男人若要的话可娶四个妻子。可悲的是,在当代的西方和所谓先进国家,离婚再婚已成为风气,导致道德沦丧而引发筐筐萝萝的社会问题。

在伊教女俘/女奴乃奴主的泄欲工具:圣训记载,有次伊本‧穆海利兹和艾布‧苏尔迈请教艾布‧赛义德(Abu Sa’id),他是否听过先知提及“尔兹里”〔al-’azl;指体外射精〕的事么?赛义德回答说:“听到过。我们曾随穆圣参加白尼‧穆索托利格(Bani Mustaliq)战役,俘虏了一些阿拉伯闺秀。我们单身很久,想跟他们交接,又怕怀孕后不能出售。于是我们打算交接时体外排精,以免受孕。这时,大家说,穆圣就在我们中间,不经请教我们能这样做吗?” 我们遂请教穆圣,穆圣说:“你们那样做也没关系。任何一个注定要有的生灵,必然是要有的。”[[27]]

贾比尔(Jabir)报告说有人询问先知,他跟有个为他们挑水的女奴性交,但又不要有孩子该怎么办?先知说喜欢的话他可实行“体外射精”(al-’azl)。按圣训,“侯奈因(Hunain)那天,穆圣派遣一支部队前往奥塔斯,途中遭遇敌军,将其歼灭,缴获了俘虏。由于那些女俘都有多神教徒丈夫,部分圣门弟子似乎不愿亲近。于是,阿拉降经昭示古4:24:“[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除外,[她们对你们是合法的,如果她们的守限期结束]。” 圣训显示伊教战士本不敢性侵已婚女俘,但穆氏领受天启经文说对女俘可行![[28]]

在伊斯兰有所谓“守限期”也可称之为“待婚期”(iddah)的规则,即一个女人若在丈夫死了或被离异后要改嫁,必须来经三次后证实未曾怀孕〔所谓“清宫” 〕才行,以避免将来胎儿身份的混淆〔丈夫过世的寡妇则为期四个月又十日〕。但对这些战士,相关的规则似乎都不管用,女俘/女奴乃沦为穆斯林奴主的泄欲/贩卖工具。

 

(四)对妇女/妻子与婚姻或具负面影响的一些论述

(1)古兰经的下列经文看来对女人不利,也会对婚姻造成负面影响

如古兰经2:223,“你们的妻子〔原文nisa指妇女,非妻子zawas〕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 按圣训,降示此经文的背景涉及夫妻交媾姿势。贾比尔传述:“犹太人常说,如果丈夫从妻子背后交接,生下孩子是斜眼。于是阿拉降下此经文昭示,意思说交媾姿势从前从后无所谓,丈夫可“随意耕种。”[[29]] 恐怕有丈夫咬定“随意”字眼而对妻子作出非分要求。

又古2:187,“......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 衣服乃为护身;从正面看,夫妇乃为彼此的护身。但从负面看,无论是田地、衣服都为物品,经文是否把夫妇/男女关系物质化了!?恐怕另有居心者就把换妻子当换衣服般随便。按圣经的比喻,妻子是丈夫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世记2:23-24);又说丈夫是头,妻子是丈夫的身体,头与身子成为一体是何其完美的比喻(以弗所5:22-33)!

(2)责打不顺服的妻子

按古兰经4:34节,“......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Pickthall: “scourge”; Y. Ali, Ali Quli-Qarai, G.S. Reynolds: “beat”; Droge: “strike”)她们。经文乃是说“打”,并没说明是“轻打”或“重击”,其他都是主观讲法。

古兰经38:44节还引述约伯的故事说,“你〔约伯〕当亲手拿一把草,用它去打击[太太]一下〔其实原文没说“一下”,只说打她。释经学者如Qatada、al-Tabari、Tafsir al-Qurtubi等乃是说打100下!原文也没有明说是拿一把“草”,它也可以是一把“树枝”(twigs)或“木枝”(sticks)〕。你不要违背誓约......” [[30]] 但圣经的约伯记并没有这打约伯嫂的情节。按艾布‧达乌德和伊本‧玛扎的圣训集,男人不能被质问为何打妻子。现代学者都尽量把经文淡化,谓打妻子乃当保留为最后措施。

(3)伊斯兰规定在不违背阿拉情况下妻子当绝对顺从丈夫

大学者安萨里(al-Ghazali,卒1111)引用沙斐仪(Shafi’i)的话说,婚姻是个捆锁,妻子是奴隶,只要不违背阿拉,妻子当绝对顺从丈夫。安萨里说妻子若未得丈夫准许擅自出门,天使会咒她直到她回家或悔改。有个丈夫远行前约定妻子不能下楼。她爸爸在楼下死了她也不敢擅自下楼。安萨里还引用伊本‧阿拔斯(Ibn Abbas)的话谓穆氏曾告诉一妇女,若丈夫要她在骆驼背上交媾也当遵从之。先知也说,“丈夫叫妻子上床,如不答应,丈夫为此生气而躺下,那么天仙〔天使〕会把那个人女人诅咒到天亮。”[[31]]

(4)女人不单在地上必须顺从服侍男人,将来在乐园也是

先知穆氏说对于首批进天园者,“他们每人有两个妻子,其美貌动人可以从肌体外看清小腿的骨髓。她们之间无纷争,仇怨之类的事情。她们的心如一人的心,她们成天颂赞真主。” [[32]] 按其他圣训,敬虔的穆斯林尤其是殉教士将拥有72个〔或更多〕“天妻”服侍。

这些“天妻”除了“成天颂赞真主”,同时也会激情地满足“天夫”的性欲,犹如古56: 35-37所述涵义:“35我使她们重新生长,36我使她们常为处女,37依恋丈夫……” 伊本‧凯西尔注释本段经文时引述先知的话说,乐园的男人躺“在舒适松软的高床上”,阿拉赐他们新造的童贞女,是幸福的“侧卧于床上的这些美女”。届时乐园男士“一个人能在一天之内和一百个处女交接”。而那些处女是如何依恋丈夫呢?按伊本‧阿拔斯的传述,她们看着自己的丈夫,就如“发情的母骆驼”!她们每一次性交后都重新生长恢复处女身。” 这明显是展现天上终极享受的性服务啊![[33]]

(5)女人的权益

按古兰经4:11、176,分遗产时“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又按古2:282,“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 意思说两个女人的证词只抵得一个男人的证词。

(6)妇女在服饰与社交层面也受到诸多约束

如非家人只能凭“垂帘”(hijab)跟她们沟通(古33:53)。按经文脉络条规虽是针对先知“圣府”,但因一般穆斯林都以穆氏妻子为模范“教姆”,故都寻求以“圣府”的家规为榜样。〔其实在使用hijab这字眼的八处古兰经文 — 7:46;17:45;19:17;38:32;41:5;42:51;33:53;83:15,没有一处关乎服饰,一般乃指屏障/帷幕/阻隔物,也只有51:33和19:17跟女人相关。〕

古兰经33:59节也规定,穆民妇女当以“她们的外衣〔复数jalabib,单数jilbab〕蒙着自己的身体”以免恶人侵犯。古24:31节有更全面指示:“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awrat),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她们的儿子……”等家里的人。相关条规故然有些正面作用,但在男权与严谨律法主义的氛围下,千多年来显然给妇女的社会生活带来诸多约束。

古兰经24:31节提到的“下体”(awrat)指人体的“羞耻/赤裸”部位。按一般教法学家,对男人来说“下体”指从肚脐到膝盖;女人则指全身 —— 脸部和手掌除外,唯哈尼法学派(Hanifa)认为足部也豁免。因此一般穆民妇女拜祷时几乎都包裹全身。除了拜祷穿的服饰比较一致,女人在生活其他层面的服饰又如何呢?例如在商铺、工厂、学校甚至是运动场,是否有需也像拜祷时紧紧包裹?难道手臂、脚部与整个脸部也算为是“羞体”?

古今中外不同地区/学派的学者对此课题乃意见纷纭,处理方式也不尽同。有的极其保守,如沙特等一些阿拉伯国家、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的部分女人,出门乃穿上全裹装(niqab/burqa),看似活动黑布袋,因认为女人的美丽脸孔也是可诱惑男人的羞体!大部分则相对宽松,如在土耳其、北非、中亚和东南亚一带,可能只披上一条头巾。一般保守派穆斯林看穿着较为宽松的妇女为导至社会淫乱败坏的祸首而加以口诛笔伐。

(7)按伊斯兰传统,丈夫可凭口头宣布“我休弃你”(talaq)休妻

口头两次休妻后若后悔可挽回。但若对妻子“talaq”三休后就不能再收回妻子,除非她先嫁给另一男人且有了性关系,过后又被对方休了。[[34]] 过去有些学者认为可一次过宣告“三休”(talaq × 3)即抛掉妻子,但现代比较多学者加以反对。

其实按圣训记录,“一次过三休”由来已久。伊本‧阿拔斯传述:“在穆圣、艾卜‧伯克尔以及欧麦尔就任的前两年,三休定为一次。后来欧麦尔说:‘礼仪知识需要从容慎重,可是人们对此都很性急,希望我们同意他们的决定。’ 于是,欧麦尔认同了三休。” 意思说本来“一次过三休”仍算为一休,但因一些穆民“性急”,急不及待要甩掉妻子,当年大教长欧麦尔乃循众要求认同一次过可算为“已过”三休而合法离弃妻子。[[35]]

无论如何,在伊斯兰原则上丈夫相对容易休妻(talaq),而妻子只可在很特殊的情况如被抛弃或因丈夫阳痿、虐待、改教等因素下才得以向法庭申请婚约“废弃”(fasakh • annulment)。原则上男人也可使用“fasakh”,但无此必要。若因其他因素妻子要离异而丈夫不肯,双方可协议让妻子把当初的聘金和/或其他赠礼退回给丈夫,而要求他把妻子休了(khulu)。从不同角度看,伊斯兰的婚姻离异法都对妻子不利。

(8)至今穆斯林社会仍面对童婚困扰

按古代习俗,童婚相当普遍,阿拉伯也不例外。然而伊斯兰更麻烦的是先知穆氏的先例:他曾娶了个六七岁童女,九岁时完婚。按阿伊莎传述:“一天,我正和友伴们玩千秋,母亲乌姆‧罗曼向我走来......我不知道她找我有什么事。母亲牵着我的手......她让我走进屋,突然我发现有几位辅士妇女,她们齐声说:“恭贺你幸福吉祥......” 母亲把我交给他们,他们给我梳洗头发、着衣打扮。近午时分,穆圣突然驾临,母亲将我交给了穆圣。” 看来阿依莎自己都不知当日要作新娘!

过后阿依莎曾问穆氏:“姑娘出嫁时,家人是否要与本人商议?” 穆圣回答:“是要与本人回答的。” 我又问穆圣:“那么,姑娘羞口不说怎么办?” 穆圣回答:“不说话意味着同意。” 按伊本‧阿拔斯先知曾说,“孀妇对其自身比监护人更有权利;姑娘在其终身大事上必须与之商议,其沉默即为允诺。”

问题是:手里尚抱着玩偶的童女哪知什么是婚姻?如何承诺?如何抗拒?看来阿依莎对自己的婚事乃浑然无知!但因穆民把穆罕默德当全人类的最高榜样,谁敢/谁能说童婚错误而加以改革?另一困扰是 —— 按古兰经65:4节,尚未来月经的姑娘之“待婚期”和断经妇女者同样是三个月,似乎说未至经期小女孩也可嫁人。这是穆斯林自取的社会包袱;还好在现代文明影响下有些穆斯林群体在这方面作出了些改革。[[36]]

(9)显然贬低女人的一些圣训传述

按布哈里和穆斯林等的圣训,先知穆氏说在火狱里女人居多!被问及为什么,答道:“她们忘恩负义......忘恩负义于丈夫,不知道丈夫的好处。你对她们虽一生行好,倘若她感到稍不如意,便会说你毫无情义。”[[37]] 布哈里也记录穆氏说地狱里女人居多是因为女人在智力和敬虔都上都不如男人:“女人缺乏智力,因此两个女人的证词才抵得一个男人;女人缺乏敬虔,因此在来经期间她们不得拜祷或斋戒。”[[38]]

穆氏说男人拜祷时若前面有女人、驴或狗经过,那拜祷乃坏拜,有需重作。这引发阿依莎抗议他把女人与牲畜并论。[[39]] 穆氏也问:“凶兆在何处?若有,乃在房屋、女人和马。”[[40]]又说,“在我之后,留给男人的考验没有比女人更严峻的。”[[41]] 再者穆氏要人体贴妇女,“因为她们造于弯曲的肋骨,最上面的肋骨最弯。倘若你想矫正它则必弄断它,倘若让它保持原样则它仍是弯曲的。”[[42]] 看来先知对女人的“忘恩”、“缺智”、“恶兆”、“考验”、“弯曲”乃深感无奈!

(五)穆罕默德与妻室间的家庭张力

先知穆氏与妻室之间关系绝非一般所宣传的那么和睦。阿依莎常自夸在妻室中唯有她是处女且最受宠。既便如此,在她身上也曾引发“外遇”流言蜚语导致夫妻间的张力,结果乃由阿拉出面辟谣化解。[[43]] 阿依莎因嫉妒莎菲雅美色而常找她麻烦;自己则曾因疑心窥探穆氏行踪而挨打。宰娜白乃常夸耀是由阿拉亲自配婚。莎乌达因年岁较大而自甘遭受委屈冷落。妻室之间常会争风吃醋,也曾因钱吵闹。

(1)穆氏偏爱阿依莎引发妻室间的张力

按《布哈里圣训》,阿依莎曾说先知穆氏的妻室分为两帮,一边有阿依莎、哈福赛、莎菲雅和莎乌达,而另一边是莎拉麦姆〔她可算为是妻室间的大家姐吧〕和其他。穆民知道阿依莎是宠妻,因此若有礼物要送给先知,总是等到先知来到阿依莎房间时。另一帮则安排莎拉麦姆要求先知指示穆民,无论他在那个妻子房间,都可送礼物进来。莎拉麦姆一再向先知提述此事,但先知一再保持沉默。

最后他开口说:“不要为阿依莎伤到我,因只有当我在阿依莎床上天启才临到。” 莎拉麦姆为此向先知悔罪。过后莎拉麦姆那一帮求助于穆氏之女儿法蒂玛(Fatima),派她去见先知说,“你的妻室们要求你公平对待她们如对待艾卜‧伯克尔之女。” 法蒂玛把这话传递了,先知对她说,“我的女儿啊,你不爱我所爱的吗?” 她正面地回应了,并把经过情况告诉妇女们。她们要求她再次去游说,但她拒绝了。

接着她们差遣扎斯之女宰娜白去交涉,她用严厉口吻对先知说,“你的妻室们要你公平对待她们,像对待艾卜‧伯克尔的女儿阿依莎。” 她也当面羞辱阿依莎,处此尴尬局面先知要看阿依莎如何回应。阿依莎果然驳斥宰娜白直到后者静下。先知看着阿依莎说,“不愧是艾卜‧伯克尔的女儿!”[[44]]

(2)穆氏妻室之间的争风吃醋给先知带来的揪心纠缠

古兰经66:1-5节,“1先知啊!真主准许你享受的,你为什么加以禁戒,以便向你的妻子们讨好呢?......2真主确已为你们规定赎誓制......3当时,先知把一句话秘密地告诉他的一个妻子,她即转告了别人,而真主使先知知道他的秘密已被泄漏的时候,他使她认识一部分,而隐匿一部分。当他既以泄漏告诉她的时候,她说:“谁报告你这件事的?” 他说:“是全知的、彻知的主告诉我的。”

“4如果你们俩向真主悔罪,[那末,你们俩的悔罪是应当的],因为你们俩的心确已偏向了。如果你们俩一致对付他,那末,真主确是他的保佑者,吉卜利勒和行善的信士,也是他的保护者。此外,众天神是他的扶助者。5如果他休了你们,他的主或许将以胜过你们的妻子补偿他,她们是顺主的,是信道的,是服从的,是悔罪的,是拜主的,是持斋的,是再醮的和初婚的。”

降经背景:上段引录经文第一节提到的“禁戒”与“向你的妻子们讨好”到底是何所指?穆斯林学者提述两种不同处境:

a. 哈福赛寝室的违规性趣:某日轮到先知到访哈福赛寝室,恰巧哈福赛有事出门。先知借机在哈福赛寝室与埃及妾婢玛利亚亲密。哈福赛知道了向先知生气。穆氏为讨好她起誓此后将禁戒与玛利亚亲近,并承诺日后将会给他父亲欧麦尔和艾卜‧伯克尔作大教长,然而要哈福赛把事件保密。但哈福赛却向阿依莎泄密,阿依莎又转告其他妻室,导致妻室间的一些纠结不满,且对先知产生杯葛心理,让先知深感愤慨。

先知穆氏针对泄密事件质问哈福赛和阿依莎,阿拉也为先知出面,指责她们的心偏斜了应当悔改,否则先知可把她们都休了,阿拉会给他更美善的妻子。阿拉也指正穆氏不应该为讨好妻子而发誓不再亲近玛利亚,因为那是阿拉准许他享受的。为此有整个月的时间穆氏疏离众妻室,且让妻室自作决定是否离异。然而过后以哈福赛和阿依莎为主导的众妻室后悔惹事,穆氏也与妻室们重归和好。[[45]]

b. 宰娜白屋里的蜂蜜口欲:根据伊本‧凯西尔所引述《布哈里圣训》和《穆斯林圣训》的相关故事,某日先知穆氏在宰娜白住处吃了蜂蜜,因逗留的时间稍长而引发阿依莎的妒忌,于是连同哈福赛和莎乌达谋算要给先知点颜色看。她们向先知表达不满吃了蜂蜜所带来的异味。先知曾要求阿伊莎把事件保密,并发誓以后不再吃蜂蜜,但后者还是把事件传开,给穆氏带来些麻烦。事态发展激怒了穆氏,并奉阿拉的名给她们威胁云云。[[46]]关于上述66:1-5降经的背景因素,显然无论孰是孰非,双双都反映了“圣府”妻室与先知间的揪心纠结,绝非一般穆斯林所宣传的和谐楷模。

(3)穆氏有至少一次击打宠妻阿依莎,因她三更半夜窥探他的行踪

按圣训记载,圣妻阿依莎传述:一次穆氏在我这里过夜......刚刚休息了以为我睡着的功夫......轻轻的将门启开,出去后又轻轻将门关上。于是,我穿上衬衫......跟在穆圣后面,一直来到白吉尔〔Baqi,即墓地〕。穆圣站着伫立了很长时间,三次举起双手。之后,穆圣返回,我也随之返回。穆圣快走我快走,穆圣疾行我疾行......我领先穆圣进屋,就侧身睡下。穆圣进屋后说:“怎么了?阿依莎,气喘吁吁的......你一定要告诉我。” 我便告诉了他。

穆圣说:“那你就是我看见的前面的那个黑影?” 我说:“是的。” 穆圣在我胸部拍打了一下,真的拍疼了我,接着说:“难道你认为安拉及其使者会亏待你?” 我说:“无论人们怎样隐瞒,安拉都会知道。是这样的。” 穆圣说:“因为吉卜利勒天使降临了我......天使说:“你的主命令你到白吉尔,为那里的亡人们祈求饶恕。” 从先知苛责的话“难道你认为安拉及其使者会亏待你?”,显露阿依莎仍担心先知会在她背后搞鬼,为此三更半夜也跟他背后窥探,结果胸部被先知打疼了![[47]]

(4)阿依莎和哈福赛等因钱引发夫妻间张力

先知向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申述,阿依莎和哈福赛埋怨钱不够用向先知要钱,使先知十分懊恼。接着阿拉降示以下经文以化解纠纷:古兰经33:28-29,“先知啊!你对你的众妻说:‘如果你们欲得今世的生活与其装饰,那末,你们来吧!我将以离仪馈赠你们,我任你们依礼而离去。29如果你们欲得真主及其使者的喜悦,与后世的安宅,那末真主确已为你们中的行善者,预备了重大的报酬。’”

上述经文犹如阿拉/先知给妻室们的最后通牒:你们为世俗装饰与财物争吵么?若真的要拿去吧,人也走吧!阿依莎和哈福赛也因引发此事端而被各别父亲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抓着头发训责一番,结果她们也就静了下来![[48]] 在“圣府”穆罕默德不单有需处理自家妻室间的纠葛,还须关注男女仆婢之间的敏感“性”问题。按阿依莎,先知曾说:“穆罕默德的教徒啊!再没有像真主戒备自己男女仆人之间的奸淫了。穆罕默德的教徒啊!倘若你们知道我所知道的,则你们一定笑得少哭得多。”[[49]]

(六)穆罕默德嗜爱女人和他超强的性能力

(1)穆罕默德是唯一炫耀个人性能力与性行为的先知。按普林斯(Christian Prince)引用伊本‧萨德的《大编年史》中记载先知的话说:“我是属于那些在性交上差劲的人,阿拉给我送来一只盛有熟肉的壶,我吃了它后发觉有气力可随时按己意做那事。”(The Prophet of Allah used to say that I was among those who have little strength for intercourse. Then Allah sent me a pot with cooked meat. After I ate from it, I found strength anytime I wanted to do the work.)这先知在性事上真是特殊得不得了![[50]]

按伊本‧萨德所引述门生和宠妻的传言,穆罕默德曾说:“这世上令我喜爱的两件事不外是女人与香水......” 阿依莎也说先知爱今世的三样事,即香水、女人、食物......”[[51]] 又按伊本‧萨德等所记,先知穆氏说在吃了天使吉卜利勒给他带来的壶中物后,就领受了四十个男人的性能力(kafit)。[[52]]

按艾纳斯(Anas),先知穆氏习惯于在一个晚上跟他所有九个妻子进行性关系;[[53]] 他传言,“先知曾一次过在白天和夜晚进到他那十一个妻子那里。” 他也听说先知被赐予三十个男人的性力量。” 伊本‧凯西尔阐释古56:35-37节时谓,穆氏曾说天园的男士有能力于一日内与一百个处女性交。《提尔密济圣训》也有这样记载。[[54]]

贾比尔(Jabir)传述:“穆圣见一妇女后,回到圣妻宰娜白(Zaynab)身边,她正鞣皮。与之亲昵后,出来见门弟子们,说:“......如果谁看重某一女人,就让她回到妻子身边,这样转变他的念头。”[[55]] 按该圣训,穆氏某次见一有“魔鬼”身材的女人着了迷,随即回到家跟正在做皮工的妻子亲昵解欲;出来时见到门生乃以上述话语指点他们。故事显示穆氏在白天工作时间也可干“那回事”。

(2)穆罕默德与阿依莎等妻室的“抚腿”性趣(mufaakhathah • fondling/thighing):所谓“抚腿”,是指男人〔这里特指先知穆氏〕拿件服饰(izar)盖在女人下身〔这里特指阿依莎/穆氏妻室〕,再把阴茎植入女方双腿之间抚弄至泄精取悦。按教规,月经期间男女不得交合故乃借此自慰(古2:222)。按一则教谕问答“关乎穆圣妻室的教令”(Fatwa on Wives of the Prophet),有人询问有关“mufaakhathah”的涵义,回应说按《伊本‧玛扎圣训》(Ibn Majah)传述,当先知在某妻室来经期间要与之交合,他乃用布饰遮盖避免接触到其阴道〔或肛门〕。[[56]]

阿依莎说,“......经期期间他指示我穿上下身服饰(izar)后加以抚弄/抚腿......”〔在英语翻译穆斯林通常不用“thighing”字眼而用“fondling/playing”。〕[[57]] 按贾比尔的传述,当他结婚时穆罕默德问及其结婚对象,他回答说是个婆娘,穆氏说“为何不来个处女,可加以抚弄/抚腿?” 贾比尔又说,先知也说:“为何不娶个年轻的,让你玩她她也玩你。”[[58]]

或许是玩得太多,外人也曾看到先知穆氏服饰上沾染之精液而加以询问。素莱曼(Sulaiman bin Yasar)传述:我询问阿依莎有关被精液污染的服饰。她回应说:“我把阿拉使者服饰上的洗掉,服饰上的水迹尚显然可见他就前往拜祷。”[[59]] 怎么先知的服饰会沾染精液,甚至清洗后仍被外人觉察,极大可能性是来自“抚腿/抚弄”。看来当阿依莎六岁被娶入穆门时,穆氏就与她玩这性游戏。一般说法是只有待阿依莎九岁成年时穆氏才跟她性交“完婚”。[[60]]

(3)除了上述故事,圣训中还含有许多关乎先知穆氏的荒谬传言。例如按名解经家伊本‧凯西尔,穆氏曾说:“阿拉在乐园里让我跟暗兰的女儿马利亚〔指耶稣的母亲〕、法老的妻子,以及摩西的姐姐结婚。”(The Messenger of God...said, “God married me in paradise to Mary the daughter of ‘Imran and to the wife of Pharaoh and the sister of Moses.” – Tabarani)[[61]]

(4)另一荒谬故事:按《布哈里圣训》,当众妻室针对先知对阿依莎的偏爱表示抗议、要先知公平与众妻室共处而非时常与阿依莎厮守一块时,先知说:“不要为了阿依莎而伤到我。阿拉的天启不临到我,唯有当我穿上阿依莎的服装〔衣服〕。”(Do not injure me regarding Aisha. The revelation does not come to me when I am in the GARMENT of any woman except Aisha.)[[62]] 穆氏的这“告白”显然极其荒谬,怎么阿拉的话是当他陪着宠妻阿依莎且穿着她服装时才赐下的?!其实按申命记22:5节,男人穿戴女人服装〔或反过来〕都为耶和华所憎恶!

这种举动实在是荒谬极了,为此伊斯兰学者贾拉(Jalal Abu al-Rub)长篇大论辩称圣训中的服装/衣服(thaub)不单指女人服装,也可指男人服装,亦可指被单/布盖。基督教辩道家盛萨文指出关键凭据是上述圣训明明说穆氏乃穿上其宠妻阿依莎的服装/衣服,而贾拉所引用的古兰经文和圣训中的“thaub”都是指衣服!盛萨文针对贾拉的诡辩加以彻底驳斥。[[63]]

更为荒谬的是,先知穆氏曾被发觉脱下他的衬衫,盖在墓穴中一具女人的尸体之上,然后躺在其上!当问起为何这么样作时,他回答说:“我给她穿上我的衣服,以便她能穿上天堂的长袍。我和她在坟墓里发生关系〔英译I lay with her(ataja’ ma’ha)in the grave〕,以便坟墓的压力能从她的身上减轻。” 意思说这是为了减轻那女人在墓穴审判时所将遭遇的苦楚!!按伊斯兰教规,与妻子的尸体性交乃是合法。这恐怕乃是一种病态的“嗜尸癖”。这叙述的确实性可参相关注脚。[[64]]

(七)伊斯兰到底是提升或压制了女人的权益

按本‧阿拔斯(Abdullah bin Abbas),当迁士们初到麦地那时,发觉当地妇女比古莱什妇女有更大的女权,以至敢于跟丈夫顶嘴。在麦地那,欧麦尔的妻子就曾给他顶嘴而让他深感不满,认为此风不可长!然而就算是在麦加,穆氏的元配赫蒂彻本身就是个受尊重的女商人。阿拉伯古代也曾有女王统治。因此到底伊斯兰是提升或压制了女权是个值得更客观、现实和深入探讨的课题。[[65]]

两大近代名学者穆罕默德‧阿卜杜(Muhd Abduh,1905-1949)和阿卡德(Abbas Mahmud al-Aqqad,1889-1964)都十分看低女人 — 无论在理智或能力层面。传统上,伊斯兰学者对女人都抱此心态。然而随着自由、平等、民主、人权、女权等观念的普及化,当代穆斯林女性一般上已获得更大权益,特别在受西方价值观影响的地区。伊斯兰发源地沙特阿拉伯迟至2018才准许女性开车!诸多对女人的约束美其名是“保护”,实际上是轻视与控制。

(八)补充:当代穆斯林的婚姻新潮流[[66]]

(1)暂婚法(zawaj muta’a)

什叶派认为暂婚合法。前伊朗沙皇(Pahlavi Shah Reza)曾加以禁止,但过后的伊斯兰共和国政权给予恢复,在其所谓圣城如库姆(Qom)和玛萨德(Mashhad)相对普遍。男人只要对属意的女人提议:“我个人和你进行暂婚三几天/或三几个月,给你聘金100/或1,000美元,你同意么?” 若对方说“同意”,事就这样成了!逊尼派认为这等同于卖淫!据说一些在外国念书的伊朗/什叶派大学生就搞这个。

(2)预订离婚契约

即新人在结婚(nikah)仪式中预订离婚契约,如:若“我某某人在婚后连续四个月离弃妻子,或没供给妻子生活费用,或没得到妻子赞同而另娶......这段婚姻即告离异。” 其宗旨本是为卫护妻子,但丈夫也可加以滥用,如订下“若妻子未得准许擅自回娘家,或跟不熟悉的男人闲聊,这段婚姻即告离异”之条规;其利弊问题穆斯林学者持有不同观点。据说在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已有类似习俗。

(3)逊尼派教徒的婚姻新潮流有三种:“Urfi”、“Mesyar”和“Friend”结婚法

a. 无注册婚法(Zawaj Urfi):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埃及以及海湾一些国家开始流行,特别牵涉一些大学生和艺人。它按伊斯兰仪式结婚,但不向政府正式注册;原因可能为避免经济、法律等相关承担。有的有了孩子后才进行正式注册。按哈乃斐(Hanafi)教法学派,在某些情况下女人可不需代理人(wali)和证人而自行配婚。

b. 无承担婚法(Zawaj Mesyar):此形态的婚姻也遵循传统仪式,但男女婚后各做各的,女对男方没所要求,主要为寻求性欲满足。涉此婚法者先是住埃及和阿拉伯海湾国家的一些较高龄妇女,但已逐渐扩大至大学生和旅居海外者。名学者尤素夫‧卡拉达维认为此举OK,但也有宗教司不表赞同。

c. 交友婚法(Zawaj Friend):这是也门教长镇达尼(Abdul Majid al-Jendani)所裁定的,特别给到西方求学的男生一个婚姻名堂,得以与“女友”(“Girl Friend”)性交而不犯教规管道。结婚仪式也按照传统,但同样没正式向政府注册。婚后男女可“合法”做爱,无论在宿舍、旅馆或住家。过后可按需要注册或劳燕分飞。

上述诸婚姻法可说都是权宜之策,假借宗教名堂以遂私欲,同时寻求闪避民事等法律所定的婚姻责任,在宗教外衣下做各种恶事。今日西方世俗社会的男女性关系十分随便,对婚姻的委身也日益松弛,衍生各种伦理道德与家庭社会的问题;伊斯兰世界在宗教外衣下若非更烂也好不到哪里!只需较为全面、客观和深入的比较剖析,将发觉穆民的离婚率实乃高于其他群体。在上帝检视下东西方都亏欠不义,若不悔改后果必然是更大的灾难。

举例:马来西亚的穆斯林乃高度伊斯兰教化,其离婚率与非穆斯林者比较如下。公元2014:非穆斯林9,029对/穆斯林59,712对〔多6.6倍〕;2015:非穆斯林9,326对/穆斯林63,463对〔多6.8倍〕;2016〔至九月份〕:非穆斯林4,939对/穆斯林48,077对〔多9.7倍〕。穆斯林约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2/3。[[67]] 按比例看,马来西亚穆斯林的离婚率远远超过非穆斯林。

(九)基‧伊有关结婚/离婚条规的比较

犹‧基宗教有关婚姻/离异的经文可参[旧约]创世记2:18-25、利未记18:1-20和20:11-21、申命记24:1等经文。申命记21:10-14乃提示处理女战俘之准则,玛拉基书2:13-16节显示上帝憎恶休妻。[新约]马太福音19:3-9称唯有奸淫罪使婚约失效,以弗所5:22-33强调婚姻的神圣本质与夫妻之间一体性的互动等。[[68]]

后话 — 若问:伊斯兰的阿拉与犹‧基宗教的上帝是否同一位神?穆罕默德是否属于新旧约圣经同一源流与传统的先知?可客观地说:别的不说,单凭伊斯兰的阿拉所给予穆罕默德在婚姻与性事上超常的安排与特权〔例如古33:36-40、50-52等经文所显示的〕,伊斯兰的阿拉与犹‧基宗教的上帝绝不会是同一位神;这阿拉所特别拣选与恩宠的穆氏也绝非属于新旧约圣经同一源流与传统的圣先知。尊重起见最多只能称他为伊斯兰宗教的先知。



[[1]]      Gabriel Said Reynolds, The Qur’an and the Bible: Text and Commentary – Qur’an Translation by Ali Quli Qurai (New Haven: Yale UP, 2018), p. 90。

[[2]]      Albert Guillaume, The Life of Muhammad: A Translation of Ishaq's Sirat Rasul Allah, 1955 (Karachi: Oxford UP, 2015), pp. 792-794。

[[3]]     参 “How Many Wives Did the Prophet Muhammad Have?”, answeringmuslim.com, 2021-07-24; 原文贴于https://www.quora.com/How-many-wives-did-the-Prophet-Muhammad-have/answers/292930952。有列出人名/描述供参考。

[[4]]      Muhammad ibn Sa’d, Tabaqat al-Kubra, vol. 1, pp. 88-89, 132。参 Christian Prince, Qur’an and Science in Depth (2015), pp. 21-23。

[[5]]      参 sahih-bukhari.com, 7/62/134; 另参Sahih al-Bukhari, compiled by Muhd. Mohee Uddin (2020), 66/1678, p. 475。

[[6]]      参 穆斯林‧本‧哈查吉辑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全集》, 穆萨‧余崇仁译 (北京: 中国文化出版社, 2009), 18/10, 页346; 另参 Sahih.al-Bukhari, compil. Mohee, 65/1628, 65/1645。

[[7]]      参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6/1674, pp. 471-474。

[[8]]      Hamdun Dagher, The Position of Women in Islam (Villach, Austria: Light of Life, 1995), pp. 169-182, notes 11/22。另参 Mumin Salih, “Muhammad and His Wives: A Look into the Harem of the Holy Prophet”, islam-watch.org, 2012-09-28。

[[9]]      参 al-Tabari的Annals 2和Commentary 22; Tabaqat 8。另参 Gordon Nickel, The Quran with Christian Commentary: Quran translation by A.J. Droge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Academic, 2020), pp. 425-426; Martin Lings, Muhammad: His Life Based on Earliest Sources (New York: Inner Traditions International, 1983), pp. 212-214。关于翁媳关系, 参阅旧约圣经利未记18:15和20:12。

[[10]]      伊本‧凯西尔,《古兰经注》, 孔德军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页1045。

[[11]]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5/1629-1630, pp. 460-461。

[[12]]      Martin Lings, Muhammad, p. 233。

[[13]]      参 “Maria al-Qibtiyya”, Wikipedia.org, 2020-07-03; Sam Shamoun, “More Discussion on Mary the Copt, Muhammad’s Concubine”, https://www.answeringislam.org/Responses/Osama/umar_mary5.htm

[[14]]      载于Maulana Maududi, Tafhimu Qur’an, vol. 4, Q. 33:50; Note 88, pp. 113-114。参 Gerhard Nehls, and Walter Eric, Practical-Tactical Approach: A Teachers’ Text Book (Nairobi: Life Challenge Africa, Revised 2005; ACTS Book, edition 2009), pp. 25-26。

[[15]]      Jonathan A.C. Brown, Slavery and Islam (London: Oneworld Academic, 2019), pp. 294-298。

[[16]]      Guillaume, The Life of Muhammad, pp. 792-794。

[[17]]      Hamdun Dagher, The Position of Women, pp. 160-167。作者前后共用了五章篇幅 (pp. 129-194) 来简介先知所有妻妾等女人, 包括娶而未完婚者。

[[18]]      sahih-bukhari.com, 7/62/53。

[[19]]     参 sahih-bukhari.com, 7/62/48; 另参 Andrew M. Greenwell, “Muhammad and the Natural Law: Sex with Aunt Khaula”, lexchristianorum.blogspot.com, 2011-05-22。

[[20]]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5/1631, p. 461。

[[21]]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7/1696, p. 479。

[[22]]     Nur al-Din al-Halabi, Al-Sirah al-Halabiyah, vol. 3, p. 419。

[[23]]      Sam Shamoun, “Reexamining Muhammad’s Cross-Dressing: Rebuttals to Jalal Abu alrub”, answer ingislam.org。

[[24]]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9/14, 页361。

[[25]]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6/1689, p. 478。

[[26]]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8/3, 页341-342。另参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5/1624, p. 459; 65/1642, p. 464。

[[27]]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8/22, 页354-355。

[[28]]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9/9, 页359。

[[29]]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8/19, 页353-354。

[[30]]     参 IslamAwakened.com中不同版本古兰对本节经文的注释。

[[31]]      《布哈里圣训实录》, 宝文安等译, 页127。

[[32]]      《布哈里圣训实录》, 宝文安等译, 页128。

[[33]]      伊本‧凯西尔, 《古兰经注》, 页1314-1315。

[[34]]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8/17, 页352-353。

[[35]]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20/2, 页366。

[[36]]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8/9-10, 页346; 另参 WikiIslam的“Islam and Pedophilia”和“Reponses to Apologetics: Muhammad and Aisha”。

[[37]]      《布哈里圣训实录》, 宝文安等译, 页209-210。

[[38]]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104, p. 25。

[[39]]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4/48-49, 页120-121。

[[40]]     sahih-bukhari.com, 7/62/30-32。

[[41]]      sahih-bukhari.com, 67/34。

[[42]]      《布哈里圣训实录》, 宝文安等译, 页208。

[[43]]      《布哈里圣训实录》, 宝文安等译, 页178-185。

[[44]]      sahih-bukhari.com, 3/47/755。

[[45]]      参 “Surah at-Tahrim”, Towards Understanding the Qur’an (Islamic Foundation UK), https://www. islamicstudies.info/tafheem.php?sura=66&verse=1&to=12; “Sura 66”, answeringislam.org

[[46]]      伊本‧凯西尔, 《古兰经注》, 页1380-1382。

[[47]]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3/34, 页227-228。

[[48]]      在线阅读Muhammad Husayn Haykal, The Life of Muhammad, Cairo: 1935, translated by Isma’il Razi A. al-Faruqi (American Trust Publication: 1976), pp. 459, 609。

[[49]]      《布哈里圣训实录》, 宝文安等译, 页211。

[[50]]      Ibn Sa’d, Kitab Tabaqat al-Kubra, vol. 8, p. 200。参 Prince, Qur’an and Science in Depth, pp. 195-196。

[[51]]      Ibn Sa’d, Kitab Tabaqat al-Kubra, vol. 1, p. 469。

[[52]]      Ibn Sa’d, Kitab Tabaqat al-Kubra, vol. 8, p. 192。

[[53]]      Sahih al-Bukhari, compil. Mohee, 65/1622, p. 458。

[[54]]      笔者本段之引述主要乃参照Silas, “Muhammad, Islam and Sex”, answeringislam.org; 另参同一网站, Sam Shamoun, “Mary the Mother of Jesus: A Houri in Paradise?”。

[[55]]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8/2, 页341。

[[56]]      islamweb.net, fatwa no. 92051, 2006-05-04。

[[57]]      sahih-bukhari.com, 1/6/298-300。

[[58]]     sahih-bukhari.com, 7/62/17。

[[59]]      sahih-bukhari.com, 1/4/231-233。

[[60]]      参 “Muhammad and the Thighing of Aishah”, answeringmuslim.com, 2014-03-25。

[[61]]      此传言乃根据伊本‧凯西尔所著的《众先知生平》 (Kisas al-Anbiya, Cairo: Dar al-Kutub, 1968, p. 381), 引录于Aliah Schleifer的《马利亚伊斯兰蒙恩的童贞女》(Mary the Blessed Virgin of Islam, Fonts Vitae, 1998, p. 64)。笔者乃参照盛萨文的线上文章《耶稣母亲马利亚: 天园中的一个仙女?》 (Sam Shamoun, “Mary the Mother of Jesus: A Houri in Paradise?”, answeringislam.org) 引述。

[[62]]      sahih-bukhari.com, 3/47/755。

[[63]]      详情可参Sam Shamoun, “Reexamining Muhammad’s Cross-Dressing: Rebuttals to Jalal Abualrub”, answeringislam.org。

[[64]]      参 “Copulating with Corpses: The Taliban Exposed”, Frontpagemag.com, 2021-08-27; 汉语版“与尸体交配: 塔利班被揭露”, answeringislam.com, 2021-08-27。另参 “Jihad, Martyrdom, and the Torments of the Grave” (Hadis Kan’z al-Umal/al-Hujja fi-Biyan al-Mahujja), raymondibrahim.com, 2009-03-14; egyptindependent.com, “al-Azhar Professor Says Necrophilia between Spouses Not a Sin”。Raymond Ibrahim 是个埃及裔美籍知名学者。

[[65]]      Sahih al-Bukhari, compl. Mohee, 66/1674, pp. 471-474。

[[66]]      本段资讯乃笔者约于七八年前在马来西亚出版的Al-Islam杂志所读到的。

[[67]]      参 Sunday Star, 2017-01-01。资料来源: Women, Family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Ministry和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68]]      另参 安撒灵, 《伊斯兰, 基督教, 真理》, 再版 (香港: YSLJDJ.com, 2015), 页309-331。内容略述基‧伊宗教如何看待男女地位、婚姻、离婚、通奸、同性恋等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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