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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離伊斯蘭的懲罰

分類:文章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作者:Silas

導言
古蘭經
聖訓
傳記和歷史記載
法學
大部頭巨著
其他的學者和作者
反對死刑的論點
討論
結論
腳註

導言

關於叛離伊斯蘭的懲罰問題是居住於西方的穆斯林和各地的前穆斯林當中的一個廣受爭議的話題。這是因為伊斯蘭教導說背教者要被殺死。我們從伊斯蘭的歷史文獻中了解到,在穆罕默德和接下來的四個「被正確指印的哈里發」的生命年代裡,有好幾萬的穆斯林離開了伊斯蘭的信仰,他們中有成千上萬的人被殺害。從大規模來看,穆斯林對選擇離開伊斯蘭的群體發動戰爭,對背教者進行大屠殺。從小規模來看,個人的背教會被處以死刑。無論這背教是發生在伊斯蘭國家之內還是之外,死刑的判決都同樣有效。

許多生活在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對於將背教者處死的規定沒有任何異議。科威特的羅伯特侯賽因(Robert Hussein)[1]、阿富汗的阿卜杜拉拉曼(Abdul Rahman)[2]、埃及的艾哈邁德侯賽因(Bahaa el-Din Ahmed Hussein el-Akkad)[3],這些人的例子讓人歷歷在目。這些醜陋的穆斯林政府一面靠著西方的財力和人力的救援,一面又強加一種凌駕一切之上的殘忍的宗教給它的公民。

另一方面,生活在西方的穆斯林對這死刑感到尷尬。西方的價值觀崇尚思想和言論自由,伊斯蘭卻不是這樣,這些美德在伊斯蘭的統治之下從來就沒有欣欣向榮過。因此,當被問到針對背教者的伊斯蘭法律的有關問題時,許多西方的穆斯林總是竭盡全力地去掩蓋伊斯蘭的法令。受到悔悟或羞愧的驅使,他們會虛構出各種各樣的辯護理由,會盡他們一切之能事地說得令你安心,對一群天真的、容易受騙的和無知的西方聽眾來說,會讓他們覺得伊斯蘭較易接受。要讓古蘭經變得眉飛色舞起來並不困難,你想讓它說甚麼,它就能說甚麼。在後面會有更多這方面的辯論。

我們必須考查伊斯蘭的原始資料:古蘭經、聖訓、和傳記。我們不但要考查穆罕默德的話語,而且還要考查他和那些認識他、喜歡他、和服從他的人的行為。在穆罕默德和哈里發時代的法律是怎樣的?伊斯蘭的偉大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是怎麼教導的?

留給穆斯林去定義他們的教義。但是一旦被定義,我們就應該去了解它們因為它們影響了我們的生活。那麼請注意,大約1400年以來,對背教者的明確判決就是死刑。很少有穆斯林學者對這個定義提出過挑戰;壓倒性的絕大多數的伊斯蘭學者都是支持這一判決。在本文的稍後部份,當你讀到形形色色的現代穆斯林辯論著反對死刑的時候,請記住,正是他們在背離由伊斯蘭法學的深度和寬度所建立的判決。

當然,支持死刑的最佳論據出自穆斯林學者本身。因此,我將會直接引用他們的作品,或通過別人的引用來間接地引用。

註:
1)這是對我許多年前寫過的一篇文章的一個修訂版本。從那時起,我又學到了更多的知識,在重新審查了這篇文章之後,我覺得有必要對它重新編輯和修正。所以,在這個主題上,我廢除了先前的一些觀點和言論。

2)讀者可以在「伊斯蘭背教者」[4]這個網站上讀到更多不同的背教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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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在背教問題上的描述

讓我們從背教(apostasy)一詞的定義說起吧。《古蘭經術語和概念詞典》(The Dictionary of Quranic Terms and Concepts)[5]是這樣定義背教的:

背教

阿拉伯語寫作「irtidad」。傳統的伊斯蘭律法規定,對於犯了背教罪的穆斯林,刑罰是處死。這種懲罰在古蘭經裡並沒有被提及,但據說這是基於某些聖訓而作出的判罰。對於上述判罰的鼓吹者和反對者,他們都企圖在古蘭經裡找到支持他們觀點的經文,但事實是提供的論據沒有一個完全兼顧了古蘭經的上下文 …

如上面指出的那樣,古蘭經並沒有出來明確地宣佈說背教者應該被處死。我查驗過的所有中立的參考資料都是站在這樣的立場上。然而,古蘭經裡有不少關於背教的經文,各種各樣的穆斯林學者在裡面找出了處死背教者的依據。我們將考查幾個。

我們將從艾布阿拉義馬杜迪(Abul Ala Mawdudi)開始說起,他是巴基斯坦一位備受高度尊敬的穆斯林學者,於上個世紀去世。他贊成死刑,反對自由派的穆斯林。馬杜迪的著作《按照伊斯蘭律法對背教者的懲罰》[6]被翻譯成英文並在網上可以看到。下面引用了其中的某些段落。粗體字部份是我標注的,以示強調。

艾布阿拉義馬杜迪(ABUL ALA MAWDUDI

1 從律法的角度來看待背教者死刑的問題

在伊斯蘭看來,對一個變節背教(kufr)的穆斯林的懲罰就是死刑,這對於每個知曉伊斯蘭律法的人來說,並不是甚麼秘密。因為推測的結果,在穆斯林當中對這個問題的懷疑首先在十九世紀末葉的時候產生了。除此之外,在此之前整整的十二個世紀裡,整個穆斯林社會對它一直保持著一致的意見。我們全部的宗教文獻都清楚地證實,對於背教者處以死刑的問題,在穆斯林當中從來就沒有含糊過。先知、被正確指引的哈里發們(Khulafa'-i Rashidun)、先知偉大的同伴們(Sahaba)、他們的追隨者們(Tabi'un)、穆智台希德(mujtahids)當中的領袖們、以及他們之後每個世紀的沙里亞(shari’ah)的博士們,所有這些人的言論都記錄在案。所有這些言論都全體地會向你保證說,從先知時代到今日,唯一的一個被連續地不間斷地執行的法令就是對背教者處以死刑的法令,沒有任何餘地可以讓人懷疑說對背教者的懲罰也許不是死刑。

A. 處死背教者的戒律來自於古蘭經的依據

在這裡我想簡要地提供一些足以讓懷疑者閉嘴的證據,因為缺乏信息來源,這些懷疑者可能認為死刑的懲罰也許在伊斯蘭裡並不存在,而是後來被「mawlawis」(宗教領袖們)按他們自己的想法添加進去的。

至高的真主在古蘭經裡聲言:

如果他們悔過自新,謹守拜功,完納天課,他們就是你們的教胞。我為有知識的民眾解釋許多蹟象。如果他們在締約之後違反盟約,而且誹謗你們的宗教,你們就應當討伐迷信的頭子們-其實,他們並無所謂盟約-以便他們停止罪行。(古蘭經9:11,12)[1]

下面是這段經文被啟示的背景:在伊斯蘭曆9年朝覲期間,至高的真主宣佈了一個豁免令。依靠這條命令,到那時為止所有那些正在對抗真主和他的使者並企圖通過各種暴行和虛假盟約來阻礙主道的人,被給予了從法令頒佈起最大限度的四個月的緩刑期。在這段時間裡他們要考慮他們自己的處境。如果他們想接受伊斯蘭,那他們可以接受它,從而他們可以被寬恕。如果他們想離開這個國家,他們也可以離開。在這固定的期限內,不會對他們的離開設下任何的阻礙。此外,剩下的那些人,也就是既不接受伊斯蘭又不離開本國的人,將被刀劍刺死。關於這一點,真主說:「如果他們悔過自新,謹守拜功,完納天課,他們就是你們的教胞。如果他們在締約之後違反盟約,你們就應當討伐背信的頭子們」。這裡的「違反盟約」無論如何都不能解釋成是「違反了政治盟約」。相反,上下文清楚地決定了它的意思是「承認了伊斯蘭然後又拋棄它」。所以,「討伐不信者的頭子們」(古蘭經91112) 其意思只能是應該向煽動背教的頭頭們發動討伐戰。[2] [7]

引文到此結束

馬杜迪的論據是說古蘭經9章11節和12節直接把瞄頭對准了背教者。這些經文是穆罕默德的一些臨終遺言,他死時仍是生效的。他的觀點是一個離開伊斯蘭的人相當於就是一個多神論的異教徒,因而穆斯林就要討伐他。這與古蘭經9:5的指令平衡。然而,請注意,其他的傳統穆斯林學者對於這段經文有些不同的看法。

塞姆爾池維謀(SAMUEL ZWEMER

塞姆爾池維謀是向穆斯林宣教的一位基督徒宣教士。他飽含熱情地教導伊斯蘭的知識和宣傳向穆斯林傳福音的需要。下面的段落摘自他有關背教方面的著作,書中引用了許多偉大的穆斯林學者在這一問題上的看法。粗體部份是我的標注,以示強調。

第二章

背教的律法

在本章當中,我們打算給出古蘭經對待背教一事的有關經文,同時提供一些權威的經註對這些經文的解釋。而且從穆斯林傳統和權威的律法書籍中展示伊斯蘭的法典對背教的說法及其規定的懲罰。

「背教」一詞在阿拉伯語裡面寫作「murtadd」,一個背教的人被稱為「artadd 'an dinihi」,即「背棄信仰的人」。穆斯林律法裡面有兩個詞是用來指背教的:irtidadridda。後者指從信仰伊斯蘭轉變為不信道(kufr)的背教,前者指從信伊斯蘭轉變信別的其他宗教,比如基督教1。古蘭經論及背教的章節就是婦女章90節;筵席章59節;和蜜蜂章108節,等等:

「你們怎麼因詐偽者而分為兩派呢?同時,真主已為他們的營謀而使他們倒行逆施了,真主已使他們迷誤了,難道你們還想引導他們嗎?真主使誰迷誤,你絕不能替誰發現一條歸正的道路。他們希望你們像他們那樣不信道,而你們與他們同為一黨。故你們不可以他們為盟友,直到他們為主道而遷移。如果他們違背正道,那末,你們在那裡發現他們,就在那裡捕殺他們;你們不要以他們為盟友,也不要以他們為援助者」(古蘭經4:90,91)。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中凡叛道的人,真主將以別的民眾代替他們,真主喜愛那些民眾,他們也喜愛真主。他們對信士是謙恭的,對外道是威嚴的,他們為主道而奮鬥,不怕任何人的責備」(古蘭經5:59)。   引用權威經註家巴達維(Beidhawi)對第一段經文的註解就足以說明了:「無論是誰背棄了他的信仰(irtada),不管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背棄,在哪裡發現他就在哪裡抓住他並殺了他,像對待任何其他異教徒一樣。

1 Mufradat-gharib-ul-Quran-lil Sheikh-ar-Raghib,191頁.
要完全與他劃清界限,不要接受對於他的求情。」

所有其他權威的經註家在他們對這節經文的評論中也都同意巴達維的觀點。

第三段古蘭經經文就是蜜蜂章即第16章108節。這節經文區分出兩種類型的背教者:一種是被迫背棄信仰的人,對這等人的判罰是寬大的;另一種是出於他們自己意願的主動的叛教者。經註家們對這一節經文的解釋同樣毫不含糊。「既信真主之後,又表示不信者-除非被迫宣稱不信、內心卻為信仰而堅定者-為不信而心情舒暢者將遭天譴,並受重大的刑罰。這是因為他們寧愛今世生活而不愛後世,也因為真主不引導不信道的民眾。」   也許使用第2章214節作為我們第四段參考經文來證明背教應受死刑是一個失誤。這段經文的翻譯不需要像W. St. Clair Tisdall博士所翻譯的那樣-「任何背棄信仰的人,讓他為之去死,他就是一個不信道者」,而正確地應該是,「任何背棄信仰而死去的人,他就是一個不信道者。1」我們不是光憑借一處古蘭經經文,而是從頭到尾認真考查了每一段經文,連同經文的相應解釋,才毫無疑問地得出結論:按照經註家的說法,古蘭經在這裡也是宣稱背教者的懲罰就是死。   著名的《哈贊古蘭經注》(commentary of Al Khazan,埃及愛資哈爾伊斯蘭大學使用最廣泛的一本教科書),引用馬立克伊本安納斯、艾哈邁德伊本罕百里和其他經注家的意見,給這節經文的解釋是:「背教者在今世和後世所有的善功都會變得無效和白費。他必須得死。他的妻子必須跟他離婚,他沒有權利索要任何遺產」(卷一,155頁,開羅出版)。塞爾阿里比(Ath Tha'alib,伊斯蘭曆788年)在他對古蘭經2章214節的注釋中,毫無疑問地說這節經文,無論其文法結構是怎麼樣的,都是強調背教的代價就是死。(參考卷一,167頁,阿爾及爾出版,1323)

1 Mizan-ul-Haqq,Pfander所寫,由Tisdall修改,364頁,倫敦1910

最後,法赫爾丁拉齊的古蘭經註釋大全(commentary of Fakhr-ud-Din-ar-Razi,卷二,220頁,第17行到20行,開羅出版,1308)明確支持像Tisdall博士所翻譯的那種解釋,這種解釋被沃金(Woking)的批評家所反對。他說背教者應該被處死,失去他的妻子和遺產。仍然可以這麼說,阿拉伯語的古蘭經並不是必須這樣解釋,塔百里(Tabari)在他的註釋中似乎也不支持它。在扎卡尼的穆塔瓦聖訓註釋中(Zarkani's commentary on Al Muwatta,卷三,193頁),給出了許多猶太人和基督徒背教的例子,說他們轉變成了穆斯林,而後又背棄了伊斯蘭,於是他們被立即處死了。還是那句話,「從伊斯蘭轉變到任何其他宗教都要求判死刑」。伊本阿西爾(Ibn Athir)所編輯的納哈亞特菲甘里卜聖訓集(Nahayat fi Gharib al Hadith,開羅出版,卷四,38頁),給出了如何應用這條律法的實例,並定義了背教者在甚麼情況下變成一個卡非爾(Kafir,不信道者)。所引用的許多書籍中,唯有一本穆斯林歷史書在埃及的中學裡作為教科書使用,這就是伊本塔克塔其(Ibn Taqtaqi)的《Al Fakhri fil Adab as Sultaniya》(67頁,開羅出版,1317),他說穆罕默德死後艾布伯克爾(Abu Berkr)殺害了所有麥加的背教者[8]。

引文到此結束

池維謀引述了各種穆斯林學者的話,他們從古蘭經中尋找各種支持他們立場的經文。然而請注意,在定義那些經文的意思的時候,這些傳統的學者沒有統一的口徑。

馬爾魯夫古蘭經注(Maariful commentary

這本經注(Tafsir)出自於著名的巴基斯坦學者毛拉穆夫提穆罕默德沙菲(Maulana Mufti Muhammad Shafi)之手。今天的一些穆斯林原教旨主義者認為它是最好的英文版經注之一。對於古蘭經2:217,書中寫道:

簡而言之,背教者的命運比本來就不信道的人的命運還要糟糕。這就是為甚麼一個本來就不信道的人允許繳納人頭稅(Jizyah),但一個不回歸伊斯蘭的男性背教者卻要被處死。如果背教的人是個女性,那她就要終身被監禁。這麼判罰的理由是他們的行為侮辱了伊斯蘭,對這樣一種有約束力的權威的侮辱應受的懲罰不能低於此[9]。

古蘭經經文總結

上面的例子表明,不同的學者都使用古蘭經來判定背教者的死刑。然而,他們的論據並不一致,我沒有發現他們在任何一句具體的經文上面有統一的聲音。他們的論點有邏輯流程,但卻是主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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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訓對於背教問題的說法

聖訓是死刑的神學基礎。有無數的聖訓說背教者應處死。不像古蘭經那樣,在聖訓的描述裡沒有含糊其辭也沒有主觀性。所有引用的聖訓都是摘自布哈里聖訓集[10]、穆斯林聖訓集[11]、或馬立克聖訓集[12]。粗體部份是我的標注,以起強調作用。

《布哈里聖訓集》

布哈里聖訓,卷9,#17:

艾布杜拉傳述:安拉的使者說,「凡是表白除安拉之外沒有其他有權力被崇拜、並承認我是他的使者的穆斯林,不能流這等人的血,但以下三種情況除外:1)因謀殺罪而同等懲罰(Qisas),2)已婚之人犯下違法的性交接,3)背棄伊斯蘭(背教)並脫離穆斯林。

布哈里聖訓,卷9,#57 :

依克里邁(Ikrima)傳述:「一些無神論者帶到了阿里面前,他點火將他們燒死。這個消息傳到了伊本阿巴斯那裡,他說,「如果我是他的話,我就不會燒死他們,因為安拉的使者禁止這樣做,說「不要用安拉的懲罰(火)來懲罰任何人」。」我將按照安拉使者的話殺死他們,因為他說,「誰改變了他的伊斯蘭信仰,就殺了他。」

布哈里聖訓,卷9,#58:

艾布伯魯達傳述:「艾布穆薩說…看哪,艾布穆薩旁邊有一個手腳被綁的人。穆阿茲問,「這(人)是誰?」艾布穆薩說,「他原來是一個猶太人,後來變成了一個穆斯林,然後又回歸到猶太教。」然後艾布穆薩就請穆阿茲坐下,但穆阿茲說,「我不會坐下,直看到他被殺死。這是安拉和他的使者的審判」,這句話他重覆說了三次。於是艾布穆薩下令將這人殺死,這人便被殺。艾布穆薩然後開口說,「現在我們來討論宵禮的事…」

布哈里聖訓,卷4,#656:

伊本阿巴斯傳述:

安拉的使者說,「你們將復活,重新構造成人,光著腳,裸著身,未受割禮。」先知然後誦念神聖天經:「起初我怎樣創造萬物,我要怎樣使萬物還原。這是我自願應許的,我必實行它。」(古蘭經21:104)   他還說,「第一個穿上衣服的人將是易卜拉欣。我的一些同伴將列於左右。我說:「我的同伴們!」這時有人會說,「自從你離開他們以來他們就已經背教了」。我於是拿麥爾彥之子虔誠的奴僕爾撒的話說:「我同他們相處期間,我是他們的見證。你使我死去之後,盟護他們的是你,你是萬物的見證。如果你要懲罰他們,那末,他們是你的奴僕(由你懲罰);如果你赦宥他們,那末,你確是萬能的,確是至睿的。(古蘭經5:117-118)」   古格斯傳述:「那些叛離伊斯蘭的人是背教者,哈里發艾布伯克爾當政期間攻打他們。」   穆斯林聖訓集

第9章:只要誰不宣稱萬物非主唯有真主和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就命令去攻打他們

001篇,第0029條:

根據艾布侯奈拉的傳述,當安拉的使者歸真,艾布伯克爾被指定為他的繼承人(哈里發)的時候,阿拉伯人當中那些本想背教的人真的變成了背教者。歐麥爾本哈塔布對艾布伯克爾說:你為甚麼不去攻打這等人?安拉得使者宣佈過:我奉命攻打這些人,即不說萬物非主唯有真主的人,承認這點之後,我可以擔保他的生命和財產就能得到完全的保護,除了這個權利之外,他(其他)的事情取決於安拉。對於這話艾布伯克爾說:以安拉發誓,我一定會攻打不完納天課的人,因為這是有錢人的義務。以安拉發誓,我一定會攻打他們,甚至去拴牢(用來束縛駱駝四腳)的韁繩,過去他們用這韁繩(作為天課)獻給安拉的使者,但現在他們拒給。歐麥爾本哈塔布評價說:以安拉發誓,我只發現一個事實,那就是安拉已經打開了艾布伯克爾的心,讓他(發覺到)攻打(拒絕繳納天課的人是正義的),我完全承認(艾布伯克爾的立場)是正確的。

第6章:甚麼情況下允許要一個穆斯林的命

016篇,第4152條:

阿卜杜拉(本麥斯歐德)傳述說,安拉的使者說:對於作證言(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我是安拉的使者)的穆斯林,不准可取了他們的性命,但這三種情況除外:1)已婚之人通姦,2)以命償命,3)背棄他的Din(伊斯蘭),離開社群的

伊瑪目馬立克的穆瓦塔聖訓

#1410

栽德本艾斯萊姆傳述,使者宣佈:離開伊斯蘭群體圈的人應該判死刑。

聖訓總結

各種聖訓集都清楚地表示背教者要被處死。沒有人懷疑這點。甚至推崇「唯古蘭經獨尊」這類型的人都承認聖訓是背教者死刑的判罰基礎。這些聖訓詳述了處死背教者的各個時間和情況。有些案例是背教者抗拒伊斯蘭的統治,其他案例只是他們拒絕伊斯蘭,但所有的案例都表明,離開伊斯蘭就是處死他們的基本理由。

傳記和歷史記載

摘自《Sirat Rasulallah》(先知傳記)[13]和《Kitab al-Tabaqat al-Kabir》[14]中的一件事

穆罕默德奪取麥加之後,他命令把10個人處死,其中有幾個是背教者。下面列出了在伊本賽爾德的《Kitab al-Tabaqat al-Kabir》中找到的名單。本引文摘自卷2,168頁。

「安拉的使者經過阿德哈卡爾(Adhakhir)進入(麥加),他宣佈停止攻打。他下令把六男四女殺掉,他們是(1)伊克里邁‧伊本‧艾比‧哲赫勒(Ikrimah Ibn Abi Jahl),(2)哈巴爾‧伊本‧艾斯沃德(Habbar Ibn al-Aswad),(3)阿卜德‧安拉‧伊本‧賽爾德‧伊本‧艾比‧賽爾赫(Abd Allah Ibn Sa'd Ibn Abi Sarh),(4)米克亞斯‧伊本‧薩巴巴赫‧萊斯(Miqyas Ibn Sababah al-Laythi),(5)胡娃里斯‧伊本‧魯蓋德赫(al-Huwayrith Ibn Nuqaydh),(6)阿卜德‧阿巴赫‧伊本‧希拉勒‧伊本‧海塔勒‧阿德拉米(Abd Abbah Ibn Hilal Ibn Khatal al-Adrami),(7)欣德‧賓特‧歐特拜(Hind Bint Utbah),(8)沙拉(Sarah),艾米爾‧伊本‧哈希姆的被解放的女奴,(9)法塔納(Fartana),和(10)蓋麗白(Qaribah)。

《Sirat Rasulallah》提供了其中一個名字-阿卜杜拉‧賽爾德(Abdullah Sa’d)背後更詳細的細節。

「使者吩咐他的指揮官說,當他們進入麥加後,除了一小部份人,即使在卡爾巴天房的罩幕下發現他們,都要把他們殺掉之外,只准攻打那些抵抗他們的人。這小部份人當中有阿卜杜拉‧賽爾德,他是本艾米爾‧魯阿葉(B. Amir Luayy)的兄弟。使者命令要殺死他的理由是他曾經是一個穆斯林,過去寫下過啟示,然後他叛教了,回到了古萊什部落,並逃到了他的同奶兄弟奧斯曼‧阿凡(Uthman Affan)那裡。後者將他躲藏了起來,直到麥加的局勢平靜下來之後,才把他帶到了使者那裡,並請求使者豁免他。他們稱使者沉默了許久,最後才點頭答應。

阿卜杜拉叛教了,穆罕默德想叫他死。而且,阿卜杜拉還是穆罕默德的一個抄寫員,他說他離開伊斯蘭的原因是因為當他在穆罕默德的授意下記載古蘭經時,他可以插入自己的話。一旦他意識到古蘭經是虛假物時他便離開了伊斯蘭。[15]後來,當穆罕默德的刀子架到了他的喉嚨上時,他認識到伊斯蘭畢竟還是真實的,便又重新加入了信士的行列。

《塔百里史鑒》(Tabari’s History[16]

《塔百里史鑒》卷10的主要內容是記載穆罕默德去世之後的一些事情和針對背教者發生的一些戰事。穆罕默德通過威脅或直接發動戰爭的手段強迫許多部落皈依伊斯蘭。他死了之後,這許多的部落便不再想受伊斯蘭的統治。穆罕默德最好的朋友、也是他的童養媳阿伊沙的父親艾布伯克爾成為了哈里發,遵照穆罕默德的指示,他向無論遠近的背教者發動了戰爭。成千上萬的不再想成為穆斯林的人被殺害,或者在死亡的威脅下重新回到伊斯蘭。

第10卷寫滿了穆斯林針對背教者各種各樣的攻擊。在第12頁,翻譯者弗來得多納爾概述了穆罕默德死後局勢。粗體部份是我的標注,以示強調。

… 正當穆斯林群體的核心-麥加和麥地那的先知的追隨者-正決定保持統一的領導的時候,先知帶進阿拉伯各個地方他的社區的其他群體決定結束他們對麥地那的俯首聽命。有些部落聲稱他們希望在宗教意義上保留穆斯林的身份-比如繼續謹守拜功-但不會給艾布伯克爾交納穆罕默德在晚年要求他們交納的稅收。還有些部落拒絕接受麥地那的政治和宗教領導;他們想純粹地走他們自己的路,現在先知死了,他們想有選擇性地遵從像穆罕默德那樣聲稱是先知(穆斯林傳統自然譴責他們為「假先知」)的其他人物。還有些人,似乎希望利用麥地那的騷亂來偷襲該城,用戰利品來充實自己,並結束讓他們覺得頭疼的供奉。所有這些運動都被穆斯林史料稱作里達(riddah)「背教」,即使有些情況是麥地那的對立者並沒有表示出拒絕宗教信仰方面的願望。艾布伯克爾發誓要攻打他們所有人,直到他們屈服為止,於是調遣了幾路大軍去應付主要的叛亂者。的確,這些戰役並不僅限於對先前與穆罕默德有協約的阿拉伯部落的重新征服;他們打出了整個阿拉伯。許多部落和宗族與先知之間沒有任何協約,當然也就不曾與他結盟或隸屬於他,但還是首次被征服了。阿拉伯史料還是把這些戰爭歸類為是反里達(背教)的戰爭,即使它們既不涉及背教也跟叛亂無關-僅僅是抵抗以麥地那為基地的新的伊斯蘭國家的擴張。實際上,里達戰爭組成了早期伊斯蘭征服運動的第一篇章,這些征服運動導致了整個近東地區受阿拉伯穆斯林統治的一個新的帝國的建立。

以下文字摘自《塔百里史鑒》第10卷當中的部份內容。

第55-57頁

艾布伯克爾寫給背教者的公開信

… 所以真主用真理引導一切對祂有回應的人,真主的使者,在祂的許可下,攻打任何背叛祂的人,直到他自願地或被迫地回到伊斯蘭。

… 我得知你們中有些人在已經承認過伊斯蘭並為之奮鬥過之後,出於對真主的疏忽和對祂命令的無知,和對魔鬼的屈從,你們背離了你們的宗教…

… 我派遣了一支由遷士、輔士和跟隨(他們)行義事的人組成的軍隊,在軍前我向你們派了特使。我指示他不要攻打任何人或殺害任何人,直到他叫人們為主道而奮鬥;因此對於那些回應他並承認(祂)、放棄(不信道)念頭、做善功的人,(我的特使)將會接受他並幫助他(走正道),但我已命令他攻打那些為這個原因否認(祂)的人。所以他不會放過任何可以抓到手的這等人,(而可以)用火將他們燒死,用任何手段來屠殺他們,並將婦女和孩子掠為俘虜;他也不可以從任何人那裡接受除伊斯蘭之外的任何東西。

第69頁

巴魯艾薩德(Banu Asad)、安塔番(Ghatafan)、海瓦齊(Hawazin)和塔伊(Tayyi)部落的代表團向他表示歸順,古達阿(Quda’ah)部落的代表團遇到了吳薩麥本宰德(Usamah b. Zayd),隨之他領著他們去見艾布伯克爾。所以他們都在麥地那彙聚一堂,跟真主使者死後十天穆斯林新的領袖們站到了一起。然後他們提議,倘若他們可以免除天課(扎卡特)的話,他們繼續會謹守宗教拜功。附和他們的一個委員會同意接受這樣的提議,如此的話他們就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除阿拔斯(al-‘Abbas)之外,穆斯林的每一個領袖都同意他們中某個人的觀點。於是他們去到艾布伯克爾那裡報告他們的消息和他們的會議達成的意見。但艾布伯克爾不(同意),因為除了接受真主使者所接受的條款之外,他拒絕(接受)任何其他的條件。他們拒絕了(這些條款),於是他打發他們回去,限定他們一天一夜的時間(離開),隨後他們都分散回各自的部落裡了。

《塔百里史鑒》的另一卷,17的第187-188頁詳述了對其他背教者的殺害。

他們中有許多已經接受伊斯蘭的基督徒,但當伊斯蘭中產生分歧的時候,他們說:「以真主發誓,我們過去背離的那個宗教(din)比這些人追隨的宗教更好,更正確。他們的宗教不阻止他們流人血、恐嚇路人、和搶奪財產。」於是他們回到了他們以前的宗教。赫爾里特(Al-Khirrit)碰見了他們,對他們說,「你們大禍臨頭了!你們不知道阿里針對任何接受了伊斯蘭然後又回歸基督教的基督徒所定下的律令(hukm)嗎?」以真主發誓,他不會聽他們說的任何話,他不會考慮任何藉口,他不會接受任何悔改,他不會叫他們悔改。對於他們,他的律令就是抓到一個立即斬首一個。巴魯納齊葉(Banu Najiyah)部落和該地區其他部落的人都向他表示歸順,許多人歸順了他。

… 我是阿里‧本‧艾比‧塔里布(‘Ali b. Abi Talib)派遣去攻打巴魯納齊葉部落的軍隊中的一員。我們的軍隊開到了他們那裡,發現他們分成了三派。我們的指揮官向其中的一派人說:「你們是甚麼來路?」他們回答道,「我們是認為沒有任何宗教比我們的宗教更好的基督教民族,我們牢牢地堅持我們的信仰」。我們的指揮官對他們說,「你們可以走了(i’tazilu)!」他又問另一派人,「你們是甚麼人呢?」他們說,「我們是基督徒,但我們接受了伊斯蘭,我們會堅決信奉我們的伊斯蘭的」。他對他們說,「你們可以走了!」然後他又問第三派人,「你們是甚麼人?」他們回答說,「我們曾經是基督徒。我們接受了伊斯蘭,但我們不認為有任何宗教會比我們以前的要更好。」他對他們說,「接受伊斯蘭!」但他們拒絕了。他於是對他的手下人說,「當我摸頭摸到第三次的時候,你們就開始攻打他們,殺了參戰抵抗的人,並將隨從人員抓為俘虜。」

隨從人員被帶到了阿里面前,…

第191頁

… 但是有一位老人在他們當中,叫做魯瑪希斯‧本‧曼蘇爾(al-Rumahis b. Mansur)的基督徒,說:「以神發誓,自從有了理智以來,我犯過的唯一錯誤,就是放棄我的宗教-這是真理的宗教,而接受你們的宗教-這是邪惡的宗教。不!以神發誓,我不會離棄我的宗教,只要我還活著,我不會接受你們的宗教。」麥給勒(Ma’qil把他往前一推,將他的頭砍了下來。

第192頁,麥給勒給哈里發阿里寫了一封信:

…對於每一個已經背教的人,我們給了他兩種選擇,要麼重歸伊斯蘭,否則就是死。至於那些基督徒,我們把他們抓來當了俘虜,帶走了他們,好叫他們成為隨他們而來的那些受保護之民的一個警告,警告他們不要拒絕繳納人頭稅,不要公然地反對我們的宗教和社群,因為受保護之民是次等公民,地位低下。

歷史史料總結

歷史告訴我們,背教者因為離開伊斯蘭而被穆罕默德死後繼位的各任哈里發所殺害。基督徒是「次等公民,而且地位低下」。這證明有些背教者並不對穆斯林構成威脅,他們也沒有攻打穆斯林。他們被屠殺的唯一原因就是離開了伊斯蘭。他們意識到了伊斯蘭的邪惡,於是選擇離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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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

遜尼派所有四大主要的伊斯蘭教法學派都說背教者應該被處死。馬杜迪引述四教法學派的作品[17]:

E. 領導的穆智台希德(Mujtahid,教法權威闡述人)的一致意見

如果要連貫地抄寫下從伊斯蘭曆第一世紀到第十四世紀所有教法學家們的著作的話,那會使我們的討論變得非常的冗長。然而,我們不可避免地會提到,雖然四大教法學派在這一問題的各個方面有許多不同的看法,但無論哪種說法所有四學派在對背教者的懲罰這點上卻無疑地一致,即認為背教者必須處死。

下面是馬立克學派的觀點,在他的《穆瓦塔聖訓集》(Muwatta)一書中說到:

根據宰德‧伊本‧艾斯萊姆的傳述,馬立克報告說真主的使者聲稱:任何人改變了他的宗教都要被處死。馬立克論及這一傳統時說:對先知的這一命令,據我們的理解就是說一個人如果離開伊斯蘭追隨其他的道路,但又隱藏他不信道的身份(kufr)並繼續表現伊斯蘭的信仰,就像摩尼教徒(Zindiq)[26]和其他類似他們的人那樣,那麼他就應該在定罪之後被處死。不應該叫他悔改,因為這種人的悔改不可信。但是那種離開了伊斯蘭而且公開選擇其他宗教的人,應該被要求悔改。如果他悔改了,是好的。否則,應處以死刑。[27]

下面是罕百里學派的描述,在廣為推崇的《al-Mughni》一書中,是這樣解釋的:

在伊瑪目艾哈邁德‧伊本‧罕百里看來,任何成年的有理性的男人或女人如果背棄伊斯蘭而選擇不信道(kufr),那應該給他(她)三天的時間去悔改。對於不悔改的人,應當判以死刑。這也是以下各位的觀點:哈桑白斯里(Hasan Basri)、祖赫里(Zuhri)、易卜拉欣‧納希爾(Ibrahim Nakhi)、麥克侯(Makhul)、哈馬德(Hammad)、馬立克(Malik)、萊思(Layth)、歐宰(Awzai)、沙斐儀(Shafi’i)和伊斯哈格‧伊本‧拉哈維葉(Ishaq ibn Rahwiyah)。[28]

伊瑪目塔哈維(Tahawi)在他的著作《Sharh Ma'ani al-Athar》中,對哈乃斐學派的觀點做了一個解釋,如下:

教法師們自己內部對於背離伊斯蘭的背教者是否應該要求其悔改的問題意見不一。有一派人說伊瑪目(領袖)要求背教者悔改是較好的。如果他悔改了,就應該釋放他。否則,就該處死他。伊瑪目艾布哈乃斐、艾布尤素夫和穆罕默德‧拉馬徒拉都是這種觀點的支持者。還有一派人說不須要求背教者悔改。在他們看來,背教者的情形就類似於harbi kafir(「戰鬥中不信道的敵方」)的情況。對於跟我們作戰的不信道者,我們的邀請在發動對他們的攻打之前就已經送達到了他們那裡,所以根本沒必要再次邀請他們信仰伊斯蘭。不過,在攻打之前,還是應該盡一切努力去充份地告知所有其他先前沒有被邀請悔改的人。同樣地,也應該竭盡全力地去將因為缺乏有關伊斯蘭的信息而背教的人挽回到伊斯蘭的正道上來。但是對於非常了解伊斯蘭而又故意背棄伊斯蘭的人,那就不應該給他們任何悔改的邀請,而是必須處死。這一觀點得到伊瑪目艾布尤素夫的支持,他在《al-Amla》一書中寫到:「我會處死背教者,不會叫他們悔改。然而,如果他趕緊悔改,我就會放了他,把他的事交托給真主。」[29]

在《Hidayah》一書中找到了對哈乃斐學派觀點的一個延伸的解釋:

當任何人拋棄伊斯蘭的時候-在真主裡才有我們的庇護所-就應該將伊斯蘭表達給他。如果他有任何懷疑,那應該盡一切努力去消除他的懷疑。因為某些懷疑非常可能使他深受折磨,如果懷疑被消除了,就會避免死的威脅,取而代之的是重新信奉伊斯蘭的美好前景。但根據一些權威的教法學家的說法,沒有必要向他提供伊斯蘭,因為他已經收到過邀請。[30]

可惜的是,眼下我沒有涉及沙斐儀教法學派的可靠書籍;然而我在《Hidayah》一書中找到了描述該學派觀點的文字,摘錄如下:

據沙斐儀學派記載,伊瑪目有責任給背教者三天時間的緩刑期。在緩刑期期滿之前處死他是不合法的,因為一個穆斯林背教可能是出於某種形式的疑惑所致。所以必須給他一些時間,作為重新考慮和反思的機會。我們認為三天時間來完成這一過程是足夠的。[31]

《生命之光》這個網站上詳細敘述了四大正統教法學派的以下立場:[18]

罕百里學派:

在這個問題上學派內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該給予背教者三天時間的悔改期,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沒有必要給時間給他重新考慮,就是當場要求他接受伊斯蘭。如果他接受的話,就放了他;如果不接受,就應立即處死。

沙斐儀學派:

如果一個穆斯林變成了背教者-這是安拉所禁止的!-伊瑪目應該給他三天的恩典;在三天未滿之前,不可以殺害他,因為一個穆斯林的背教通常是因為他的混亂所導致的。

馬立克學派:

三天之後如果他悔改了,那他應該得到釋放;但如果他沒有悔改,就應在第三日的日落時分將其處死。

哈乃斐學派:

事後如果他接受伊斯蘭,那就是好的;如果不接受,那他就要被處死,因為安拉說「你們在哪裡發現以物配主者,就在那裡殺戮他們」(古蘭經9:5),沒有設定最後的期限。先知也說過:「誰改變了他的信仰,你們就殺了誰」,沒有提及暫緩的期限,因為背教者確是一個敵對的不信道者,而不是要求受保護的申請者(musta’min);並且,他也不是dhimmi(伊斯蘭統治下的非穆斯林),因為沒有要求他交納人頭稅。因此,應該無保留地將他殺死。

大部頭巨著(TOMES

有幾部大巨著也談論到了背教者的懲罰問題。我引用的第一部巨著叫作《旅行者的依靠》(Reliance of the Traveller)"[19],它是論述沙斐儀教法學的一部著作。

《旅行者的依靠》對背教問題的描述

F1.3,(第109頁):

在穆斯林中養大的人,如果拒絕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守齋月,參加朝覲等義務,或者非法飲酒,通姦,或者拒絕其他學者界一致認同的事情(ijma’, 參見 b7)和作為穆斯林必須了解的事情(N:必須了解的事情意思就是說任何穆斯林若被詢問時都應該知道的事情),那他因此就成了一個不信道者(kafir),要為他的不信道而被處死(O:如果他不承認他錯了,不承認學者界一致認為的這些義務或非法的事情。如果他否認的事情不是一致公認的必須應盡的義務,那他就不會判為不信道者。)

o1.0誰因為致害的犯罪而可以成為報復的對象(582頁)

o1.2, (583頁)

以下幾種人不應受報復:

(3) 一個屬於伊斯蘭國家之國民的猶太人或基督徒因為殺了一個伊斯蘭的背教者,這種人不應遭報復(O:因為國家的國民是受其保護的,而殺害一個離棄伊斯蘭的背教者是不用承擔後果的);

o5.0 因取去人命而向安拉贖罪

o5.4

(O: 殺害以下幾種人的,不用贖罪:離開伊斯蘭的穆斯林,攔路強盜(參考o15),犯通姦罪的已婚者,甚至除哈里發之外其他人殺了他們也不用贖罪。)

o8.0背棄伊斯蘭(ridda)(595頁)

(O: 離棄伊斯蘭是不信道(kufr)的一種最醜陋和最惡劣的形式。它可以通過譏諷的方式呈現其醜惡,比如有人被告知,「修剪一下你的指甲,這是聖行」,他回答說,「即使真是聖行,我也不去做它」,相對於它不是這種可以證明他沒有犯背教罪的情形,比如當他的舌頭不聽他使喚的時候,或者當他引用別人的話的時候,抑或是說出於恐懼的時候。)

o8.1一個已經到了青春期年齡而且是精神健全的人如果自願地背棄伊斯蘭,那他就應當被殺死。

o8.2 在這種情況下,哈里發(A:或者是他的代表人)有義務要求他悔改並重回伊斯蘭。如果他這麼做了,那可以接受他,但如果他拒絕的話,他就得立即被殺。

o8.3 如果他是一個自由人,那除了哈里發或他的代表人之外沒有人可以殺害他。如果其他人殺害了他,那殺人者要受懲罰(參考o17)(O:因為冒充哈里發的特權,侵犯他的權利,因為這是哈里發的一個職責)。

o8.4 殺害背教者不用賠罪(O:或者任何補償,因為被害的人該死)。

注:

  1. 「O」代表摘自謝赫‧歐麥爾‧巴拉卡特(Sheikh ‘Umar Barakat)的注釋。
  2. 「A」代表謝赫‧阿卜杜‧瓦克勒‧杜魯比(Sheikh ‘Abd al-Wakil Durubi)的注釋。
  3. 「N」代表謝赫‧努哈‧阿里‧賽勒曼(Sheikh Nuh ‘Ali Salman) 的注釋。

《伊斯蘭百科全書》(The Encyclopaedia of Islam[20]關於背教問題的論述

Murtadd(a.) ,「背離的人」,尤指背離伊斯蘭,一個背教者。背教者稱為irtidad或ridda;它可以是通過否認一種信仰原則構成口頭上的背教,也可以是行為上的背教,比如無禮地處置一本古蘭經。

1. 在古蘭經裡,背教者只在後世受到懲罰的威脅;根據麥加時期最後一章(16章)108-109節的描述,說「真主的憤怒」將臨到他,並受重大的刑罰(adhab),「除非被迫宣稱不信、內心卻為信仰而堅定者」。同樣地,類似的經文還寫在麥地那章的3章80節以下的經文:「…這等人的報應,是遭受真主的棄絕與天神和人類的共同的詛咒(82);他們將永居火獄中,不蒙減刑,也不蒙緩刑(83)。惟後來悔過自新的人,(將蒙赦宥),因為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84)。信道之後,又復不信,且變本加厲的人,他們的懺悔絕不被接受。這等人確是迷誤的(85)。在世時沒有信道,臨死時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滿地的黃金贖罪,也不被接受,這等人將受痛苦的刑罰,他們絕沒有任何援助者」(還可參見古蘭經4:136;5:59;9:67)。古蘭經2章214節儘管被沙斐儀援引用來作為死刑的主要證據,但它還是以同樣的方式被詮釋,「…你們中誰背叛正教,至死還不信道,誰的善功在今世和後世完全無效。這等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

2. 在傳統裡(對比Ibn Madja, Hudud, bab 2; Ibn Hanbal, i, 409, 430, 464-5; v, 4, 5),對這些後世的刑罰很少有共鳴。取而代之的是,我們在許多傳統裡看到了一種新的元素-死刑。如伊本阿巴斯傳述了先知的一句話,「誰改變信仰,就宰殺他」或「斬首他」(Ibn Madja, Hudud , bab 2; al-Nasa’i, Tahrim al-dam, bab 14; al-Tayalisi,2689號;Malik, Akdyia, tr. 15;也對比al-Bukhari, Istitabat al-murtaddin, bab 2; al-Tirmidhi, Hudud , bab 25; Abu Dawud, Hudud , bab 1; Ibn Hanbal, i, 217, 282, 322)。根據阿巴斯和阿伊莎的另一則傳統的記載,據說先知允許流這等人的血-「離棄他的信仰並與穆斯林社群(djama’a)割裂」的人(al-Bukhari, Diyat, bab 6; Muslim, Kasama, tr. 25, 26; al-Nasa’i, Tahrim al-dam, bab 5, 14; Kasama, bab 6; Ibn Madja, Hudud , bab 1; Abu Dawud, Hudud , bab 1; al-Tirmidhi, Diyat, bab 10; Fitan, bab 1; Ibn Hanbal, i, 382, 444)。但是對於執行死刑的方式問題從一開始就沒有一致的意見。所以伊克里邁(Ikrima,卒於106/724年)和馬立克(Anas b. Malik,卒於91/710年)批評阿里用火刑燒死背教者(al-Bukhari, Istitabat al-murtaddin, bab 2; al-Tirmidhi, Hudud , bab 25; Abu Dawud, Hudud , bab 1; Ibn Hanbal, i, 217; 根據其他方面的說法,火刑應該是給偶像崇拜者的刑罰;al-Nasa’i, Tahrim al-dam, bab 14; Ibn Hanbal, i, 282, 322)。據阿伊沙的一條傳統說(VII:635b),背教者應被殺死、十字架釘死或驅逐流放(al-Nasa’i, Tahrim al-dam, bab 11; Kasama, bab 13; Abu Dawud, Hudud, bab 1)。

3. a. 在Fikh(法學方面的論著)中,一致認為男性背教者必須處以死刑,但適用的情況只能是他已經成年(baligh)並且心智健全(’akil),加上他不是在強迫的情形下(mukhtar)做出的行為。另一方面,根據哈乃斐和什葉派的教義,女性背教者就得關押監禁,直到她重新接受伊斯蘭,而按照奧扎儀教法學派、罕百里學派(al-Tirmidhi, Hudud , bab 25)、馬立克學派和沙斐儀學派(參見Umm, i, 131, 裡面說沙斐儀不點名道姓地猛烈抨擊艾布尤素夫的觀點)的說法,女性背教者也要被處死。雖然這種懲罰並沒有嚴格地按固定刑(Hadd)來執行(在其上對比al-Shafi’i, Umm, vii, 330, ll. 20-2),但一些法學家把它看作是一個安拉的權利(Hakk Allah)的問題(對比例如al-Sarakhsi, Siyar, iv, 162);因此,這種懲罰的執行權力在於伊瑪目;然而,如果背教者是一個奴隸,在這種情況下,毛拉可以執行判罰,就像處理任何其他固定刑懲罰那樣。死刑應該用刀執行。據上面的傳統記載,背教者有時候一定被酷刑折磨致死。哈里發歐麥爾二世叫人把他們綁在一根柱子上,用長矛戳入他們的心臟(Abu Yusuf, Kharadj, 112)。Al-Badjuri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比如火刑、溺水、掐死、刺刑或剝皮;據他所講,蘇丹拜伯爾斯二世(Baybars II,卒於708-9/1308-9)是第一個引進酷刑的人(Snouck Hurgronje, Verspr. Geschriften, ii, 198)。Lane(Manners and customs, iii章,末尾部份)記載了一個背教婦女被虐死的案例,說她被一頭驢背著在開羅遊街,然後被扼死在尼羅河中央的一隻小船上,屍體也被拋進了河里。(在法蒂瑪王朝時期,屍拋尼羅河已經是司空見慣的做法了;對比Mez, Renaissance des Islas, 29.) 在最近的幾個時代裡,阿富汗卡迪亞尼派或者叫阿瑪迪派的信徒被投石致死(OM, v [1925], 138)。

這裡我們應該注意一個也許不是偶然的定例。因為在伊斯蘭裡,除了背教者之外,不守貞操者和犯雞姦者也要受死刑的懲罰,甚至是石刑處死,按照沙斐儀學派和馬立克學派的律法,褻瀆真主或先知,施巫術的人也要處死,我們發現,所有在米示拿(Mishna,口傳律法,Sanhedrin, vii, 4)以石刑執行判罰的罪,都在伊斯蘭裡判以死刑。

《古蘭經百科全書》The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21]

《古蘭經百科全書》關於背教問題的論述,第119頁。

我想這篇文章是一個穆斯林寫的,因為它有護教的成份。編輯者Jane McAuliffe在審查的過程中工作沒做好。但其作者寫出了重要的兩點,我用粗體標示了出來。

背棄伊斯蘭信仰不但是iritidad,而且還是kufr和fisq。古蘭經正是通過這個並列的三個一組的術語來闡述背教概念的。

背教者的特徵和命運在古蘭經裡有不同的描述。令人驚訝的是,尤其是根據後來的教法學發展看來,雖然背教者通常說必定居火獄,但沒有提及他們在今世必須遭受的任何具體的肉體懲罰。在古蘭經的某些章節裡,背教者僅僅被描述成是「迷失正道」的人(古蘭經2:108;4:167),而在其他一些章節裡,說他們在今世和後世必將受痛苦的刑罰,但沒有指明是什麼刑罰(古蘭經9:74)。他們是無知的,「這等人的報應,是遭受真主的棄絕與天神和人類的共同的詛咒」(古蘭經3:87)。實際上,在古蘭經2:109中,甚至叫信士們饒恕他們,原諒他們:…

對待背教的各種不同的反應非常地似是而非,從親切的大赦到憤怒的懲罰,這也許反映了古蘭經隨著其使命的演化而不得不應付這不斷變化的環境。在早期階段的時候,先知並沒有處置背教者的效力,所以古蘭經採取了一種相當寬大的態度。隨著這個新宗教實力的壯大,這種態度演變成了一種自信的和不容妥協的態度。

這篇文章的基調暗示了對背教者採取一種「唯古蘭經為獨尊」的處理方法。我想作者對這條命令的殘忍性感到羞愧。所以他的文章微妙地提出死刑並不是穆罕默德真正想要的。請注意以上兩個要點,1)起初穆罕默德沒能夠殺害背教者,因為他沒有權柄,但當他獲得了這種權柄之後,穆罕默德便開始殺害背教者和批評者了,2)甚至作者本人都在古蘭經中(9:74)看到了加於背教者的一種嚴酷的身體的刑罰。死刑用在這裡真是恰如其分。

總結

這些大部頭書籍參考了各位不同學者的著作,聲稱古蘭經並沒有明確授權死刑,但是以聖行和聖訓為依據的伊斯蘭傳統的法學家則明確了死刑的判罰。《伊斯蘭百科全書》清楚地表示,Fikh(法學界)中,一致認為男性背教者必須處以死刑」。在過去的1400年以來,這個裁決一直是伊斯蘭公認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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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學者和作者的觀點

在整個穆斯林世界和群體裡,有許多各種各樣的學者和作者都談論到這個話題。下面就是摘取了其中一些作品的闡述。

伊朗的阿亞圖拉阿里‧哈梅內伊(Ali Khamenei)說背教罪的判決是死刑。

09-01-99

德黑蘭,9月1日電(路透社報導)-伊朗最高領袖阿亞圖拉阿里‧哈梅內伊星期三說任何疑問伊斯蘭基本原則的人都將面臨死刑,此前有一家報紙提倡伊朗在死刑問題上應採取更加自由的法律。

國家電視台援引哈梅內伊的話說:「如果有人否認伊斯蘭的基本原則,包括伊斯蘭的報應法,那這個人就是一個背教者,對於背教者的判決在伊斯蘭律法下是很明確的」。

伊斯蘭律法通常要求判背教者死刑。

伊朗溫和派日報《Neshat》最近撰文指出對於伊朗的伊斯蘭律法應該給予更多的自由度,說報應法不必要適用死刑,哈梅內伊對上述言論正在作出回應。

伊斯蘭在線」(Islam Online)[22]的網頁上發表了伊斯蘭方面的各種各樣的話題。關於懲罰背教者的問題,他們寫道:

背教者(murtadd)規定的判罰:

如果一個已經達到青春期年齡心智健全的人自願背棄伊斯蘭的話,他就應當受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哈里發(或他的代表人)有義務責任要他悔改並重回伊斯蘭。如果他這樣做了,那就接受他;但如果他拒絕,那就立即殺了他。

除了哈里發或他的代表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殺害背教者。要是其他人殺害了他,那兇手就要受懲戒(因為冒充哈里發的特權,侵犯了他的權利,處死背教者是哈里發的一個職責)。

我還可以從其他網站和文章中繼續剪貼出許多類似的文字。但到現在為止已經足夠了,要點已經得出:既定的歷史性的伊斯蘭神學和法學都判決背教者應處以死刑。問題不是伊斯蘭是否制定了它,問題是伊斯蘭的非古蘭經根源是不是可靠的和真實的。這把我們帶入了下一部份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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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死刑的論點

一些主要居住在西方的穆斯林已經出來反對背教者的死刑判罰,並辯言伊斯蘭不允許今時今日給純粹的背教者判死刑。我找到了「非死刑」穆斯林所使用的三個標準的論點,它們大同小異。當我在讀他們的文章的時候,我感覺他們有恥於這項法令,並希望給伊斯蘭醜陋的嘴臉呈現較為人性的一面。

這些非死刑的論點非常空洞不充份,值得細查。下面我用自己的話總結出我找到的這三種反對死刑的不同論點:

  1. 古蘭經沒有說背教者應該處死,所以死刑的教義是不正確的。
  2. 在穆罕默德時代,背教涉及叛國,這樣的背教者是國家的敵人,應當殺害。
  3. 唯獨只有穆罕默德被允許去殺害背教者,因為他是像穆薩(摩西)那樣的一位特殊的先知。

在我看來,最有說服力的論據當屬第一個。我認為這個才是非死刑支持者作出的一個有效的論據。如果古蘭經真的是如穆斯林聲稱的超越一切的經典,那這點真是一個顯著的忽略。

下面是從這些論據的支持者的作品中摘錄出來的,是對它們的一個簡要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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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非死刑論據的代表人物是艾哈邁德‧沙法特(Ahmad Shafaat)博士。他在「問答 伊斯蘭背教之懲罰」[23]一文中闡述了他的這個觀點。這是一篇很有說服力的文章,他強有力地說明了他的第一點。下面是我所認為的他的三個要點:

1) 「真主的天經裡並沒有規定背教的任何刑罰,這是一個重大的事實。」

沙法特博士用了三個小點來支持這一說法。我把它們概括如下:

  1. 如果安拉想執行對背教者的判罰,那祂本應在古蘭經裡寫明這種重要的判罰。
  2. 一些小罪的判罰都在古蘭經裡有詳細的明確的規定,比如偷竊罪的懲罰。所以更加嚴重的背教者的死刑最應當在古蘭經裡確定了。
  3. 古蘭經幾次提及了背教問題,但都沒有規定任何的刑罰。

沙法特博士的第二個要點是:

「背教者死刑的判罰跟古蘭經相衝突。」

他用以下兩點來證明他的觀點:

a) 古蘭經裡沒有對任何犯罪強制死刑。
b) 給背教者判死刑實際上與古蘭經相衝突。

我想他的論據在這裡開始變弱,我就把它留給讀者自己去判斷吧。我只想講述他最有說服力的第一點。

沙法特博士的第三要點是:

「因此,根據古蘭經看來,背教者應該像其他庫法爾(Kuffar,隱晦真理者)那樣來對待:如果他們想與穆斯林和平共處,那就讓他們平安地過;如果他們採取敵對的態度,那要相應地處理他們。」

沙法特博士的整個殺手?幓N是僅從「古蘭經」的立場來辯論,這一點他做得很出色。沙法特博士知道聖訓和伊斯蘭法學確定了死刑,他在討論中一併避談它們。然而,他已經許諾將在後一篇文章中談論背教與聖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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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非死刑的論點不同於第一條,我概括如下:

「穆罕默德居住的時代是部落割據暴力橫生的時代,那些離開伊斯蘭的人事實上犯著叛國罪。所以在當時那個年代處死背教者是可以接受的,但現在不再有必要這樣做了,或者說不再是可接受的了。」

一位穆斯林護教者利用這點寫道:

「許多事情都出自於此。它就相當於拒絕向聯邦儲備局交稅而又索要居住美國的權利那樣。在大的基礎上想像一下,這樣的話國家的經濟支柱不僅僅是動搖的問題了,而是會崩潰,會把整個美國推向死亡。我們還記得內戰及其經濟理性嗎?」[24]

這類型的論點接受死刑,但聲稱它只局限於當時的年代,而且把背教是當作叛國來論處的。你可以從各個穆斯林護教者那裡找到以上主題的不同描述。我認為上面參考的那篇文章寫得很糟糕,它的蒼白無力真讓我驚訝。他不但說了幾點脫離上下文的話,而且他還主要站在非伊斯蘭的前提上來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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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論點類似於第二條,也包括了對不信教者或多神論者的殺害。它也說死刑是在一段有限的時間內使用的-只為穆罕默德準備的。這種論調就是像這樣說的:

「穆罕默德是一位像穆薩(摩西)那樣的先知,他被授予處死那些拒絕他信息的人的權利。然而,這種權利只單獨為他一人所用,在他死後,他的繼承者就沒有殺害背教者的權利了,除非是出於自衛。既然古蘭經沒有頒佈一個適用於任何時候的處死背教者的命令,那麼穆斯林就不允許那樣做。殺害背教者是不對的,因為古蘭經在這個問題上的沉默就意味著不可以這樣做。」

在許多不同的文章裡都能找到這樣的論據。這種言論的另一種重新包裝的說法就是:

「學者說,殺害拒絕伊斯蘭的多神教者和那些是穆斯林但後來又(離開了)伊斯蘭的人,這種權柄只限於先知穆罕默德。這句話的含義就是今天的穆斯林沒有誰可以殺害任何拒絕者或者任何離開伊斯蘭的人,因為今天沒有穆斯林是真主的使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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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我不想過多地反駁他們的言論。這不是本篇文章的目的。但我將寫出普遍性的幾點意見,以表明他們的言論是基礎不穩的,是經不起推敲的。

論點一的回應

沙法特博士聲稱古蘭經沒有命令執行死刑,而似乎給反對死刑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許多穆斯林的大學者都從古蘭經裡發現執行死刑是有理有據的,但他們的觀點是僅僅建立在他們自己對不同經文的解釋的基礎上的,是主觀的判斷,不是統一的共識。

但是我認為沙法特博士的言論是擱在不穩定的設想之上的:

1) 他假設古蘭經道出了伊斯蘭所有的基本原則。沙法特博士相信古蘭經是一部萬有盡有的萬能書,也就是說它應該涵蓋了建立信仰的所有重要方面。但這種假設是錯誤的。古蘭經並沒有覆蓋伊斯蘭所有的基本方面。Sam Shamoun已經寫過文章,解構了說古蘭經是一部完全的宗教經典的神話。例如,禮拜的朝向問題。穆斯林要朝麥加方向每日拜功5次。Sam寫道:

1. 再者,如果說禮拜的第一個房子就是麥加的克爾白天房,那你能指出古蘭經裡有哪句經文明確地說明了這點嗎?
2. 甚麼方向才是Qiblah(朝拜方向)?(甚麼方向才是Qiblah原始的指向?對比這文。)
3. 如果你說它是麥加,那你能從古蘭經裡指給我看嗎?
4. 禁寺,即masjid al-haram(不可侵犯的禮拜之地)的地點在哪裡?
5. 如果你說它在麥加,那你能出示哪句經文說過禁寺就座落在那裡嗎?[26]

Sam證明,當論及到較重要的主題如穆斯林的禮拜時,古蘭經沒有告訴它的追隨者們禮拜的時候該朝哪個方向。正因為如此,所以古蘭經是一部不完全的宗教經典,伊斯蘭為了向它的信徒有個交代,它必須依靠非古蘭經來源的經典。如果古蘭經沒有闡明這個最重要的主題,那它沒有闡明次要主題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感到驚訝呢?另一方面,如果古蘭經是穆罕默德的作品,而穆罕默德又是一個有許多缺點的人,那我們應該料到它不可能是完全的。

馬杜迪的書中最有力地反駁了沙法特的立場:

有些人在聽完這些來自聖訓和律法的說教之後,不斷的問:古蘭經在哪裡寫到了這種刑罰?即使我們在討論的一開始就展示了這個命令在古蘭經中的存在,但是為了滿足這些人,讓我們假定這戒命在古蘭經裡找不到。但大量的聖訓,正統哈里發們的決議和教法學家們的統一觀點都仍然足以完全確定這條律例了。

有些人認為這個證據還不充分並要求給出古蘭經的參考經文來證明這條戒命的存在,我們要問這些人的問題是:在你們看來,整個伊斯蘭刑法的法典是不是與古蘭經中所能找到的完全一致呢?如果你們的答案是肯定的,那等於你們在說除了古蘭經認為是犯罪的並規定了刑罰的這些行為之外,其他的行為都不會當作是犯罪行為而受懲罰。那麼請再思考一下這個問題。你能不能用這一原則成功地運作世界上的任何一個政府嗎?哪怕是只運轉一天?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你自己也就承認伊斯蘭政府的一個條例除了要考慮到除古蘭經提到的那些犯罪和它們的懲罰之外,還必須兼顧其他的犯罪,並且需要制定關於它們的詳細刑法典章。然後我們再問第二個問題,哪一部律法更配得稱為穆斯林的律法:該律法在先知和四大正統哈里發的統治時期就投入使用,一千三百多年以來無間斷地被整個穆斯林社會的審判官、行政官和法律學者毫無異議地完全接受,或者該律法目前被一些受非伊斯蘭研究和非伊斯蘭文化和文明所影響和征服的人闡明,也被一些從未受過一點伊斯蘭戒律教育的人所了解?[27]

2) 沙法特論調的第二個明顯漏洞就是他沒有為聖訓的言論做出解釋。他確實說過他打算寫一篇論述聖訓的文章,並且暗示關於背景方面可靠的(sahih)布哈里和穆斯林聖訓並不是那麼「sahih」(可靠)。這一立場同樣有違既定的伊斯蘭學術界的立場。

3) 沙法特博士的觀點的第三處漏洞就是它暗示穆斯林謀殺和屠殺如此多的背教者是錯誤的,他們是犯了大罪的,是不了解伊斯蘭的人!這裡面包括艾布伯克爾和阿里。他暗示說伊斯蘭的這四大「被正確指印」的哈里發並不是那麼正確,也不是那麼受真主指引。他們反而是冷血的殺手!我難以相信艾布伯克爾和阿里會不知道穆罕默德關於背教者的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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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二的回應

這個論點的重點是說背教者犯了叛國罪,應當被殺。然而,如果你考查一下發生死刑的這些案例,會發現叛國並不總是被提到或被暗示。相反,處死背教者一向給出的唯一理由就是他們離開了伊斯蘭信仰。

羅伯特斯賓塞(Robert Spencer)論述了這一觀點:

但是,穆罕默德命令只處死加入伊斯蘭敵人陣營的背教者,這事不是事實。他的這句話baddala deenahu, faqtuhulu-如果有人改變了他的信仰,就殺了他-沒有包括限定性的條件。他不是說「如果有人改變了他的信仰,就只殺害投敵叛國的背教者。」他只是說,「如果有人改變了他的信仰,就殺了他」。這句話在聖訓里可以得到充分的證明,伊斯蘭除了最無誠信的學者之外其他所有的學者都認為它是可信的。它在布哈里聖訓集、伊本馬哲聖訓集、奈薩義聖訓集、塔亞里斯聖訓集、馬立克聖訓集、提爾密濟聖訓集、艾布達伍德聖訓集和其他權威經典裡以不同的形式出現。

穆罕默德在以下面這種方式宣佈這個原則的時候也沒有列出任何例外的情形:「凡表白除安拉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萬物有權力被崇拜、並承認我是他的使者的穆斯林,這等人的血是不能流的,但以下三種情況除外:1)因謀殺罪而同等懲罰(Qisas),2)已婚之人犯下違法的性交接,3)背棄伊斯蘭(背教)並脫離穆斯林」(布哈里聖訓集,卷9,83篇17條)。[28]

在你讀到背教者被穆斯林所殺的各種歷史故事的時候,你通常找不到有提及反對國家的字眼,相反你會發現有人是省察他們自己的良心和靈魂並斷定伊斯蘭是不真實的。如上面所看到的那樣,基督徒對阿里說:

「以神發誓,我們過去背離的那個宗教比這些人追隨的宗教更好,也更正確。他們的宗教不阻止他們流人血,不阻止他們恐嚇路人和搶奪財產。」於是他們回到了他們以前的宗教。

這裡並沒有提到叛亂。這裡並沒有提到攻擊伊斯蘭。這些基督徒只是意識到他們錯誤地認為伊斯蘭包含真理和道義。他們看到了伊斯蘭的所作所為,令他們厭惡。出於自己的良心發現,他們再也無法追隨這麼一個罪惡的信仰,於是他們離開了它。他們的立場導致他們付出生命的代價,但它戴上了永恆的榮耀的光環。他們抵抗了撒旦的力量,這種信心,這種寶貴的信心,正是神所看重的並報償的東西。

論點三的回應

第三個論點是三個當中最站不住腳的一個:唯有穆罕默德被安拉授權去殺害背教者。

跟論點一的回應相類似,這個論調忽略了聖訓、傳記和法學主體。而且,看一看所有被艾布伯克爾、阿里和其他穆斯林領袖所殺害的背教者就知道真相了。如果殺害背教者的權力只授予了穆罕默德,那艾布伯克爾和阿里怎麼會不知道呢?難道這些人誤解了穆罕默德的教義?這合乎邏輯嗎?這些人都是跟穆罕默德身影不離的人,對他的言行必瞭如指掌。我不能接受說他們不知道此事或故意不服從。

總結

分析背教問題需要全面考查伊斯蘭原始資料的完整內容和份量。一方面,我們有一些主要住在西方的穆斯林辯稱古蘭經沒有教導死刑。另一方面,聖訓又特別說到背教者要被處死,歷史記錄也詳細記載了成千上萬背教者被屠殺的故事,廣泛的伊斯蘭法學界也都宣判背教者死刑。不可能兩面都是正確的。要麼現代的「非死刑」派穆斯林是正確的,先知同伴們是傻瓜、騙子和殺人犯;要麼伊斯蘭的哈里發們、伊斯蘭的大學者們、聖訓的記載是正確的,非死刑派穆斯林被迷惑了,或者玩一個騙局來糊弄西方的觀眾。

當拿「非死刑」的辯論跟伊斯蘭法典相對比時,這種辯解就會像一張鋁箔一樣一碰就破。他們的立場站不住腳的,因為他們的辯解缺乏可支撐的假定,或者片面地使用伊斯蘭的神學經典。非死刑的爭辯者是「創新者」,給古蘭經引入了一種新的「解釋」。古蘭經是不完全的,並沒有講清楚所有的細節,但裡面的章節暗示了背教者應處於死刑。加上伊斯蘭其他資料來源和先知同伴們的行為,證明判背教者死刑是伊斯蘭的官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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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下面是有關背教和伊斯蘭問題的五個「討論點」或者說話題:

#1 如先前提到過的,古蘭經9:74說背教者必受痛苦的肉體的懲罰。古蘭經沒有告訴我們這種刑罰是甚麼。然而,聖訓規定這種刑罰就是死。《古蘭經百科全書》也說當穆罕默德有了權力的時候他就開始殺害背教者。因此,這種痛苦的刑罰就是死刑的推斷是合乎邏輯的。

背教者是不信道者,穆罕默德對不信道者的最終立場就是他們要被處死(古蘭經9:5)。穆罕默德自然把背教者歸入類似的法令之下,這難道不可理解嗎?

#2 穆罕默德應許給那些殺害背教者的人天上樂園的報償:

布哈里聖訓,卷9,#64.

「…因此,你們在哪裡發現他們,就在哪裡殺死他們,誰殺死了他們,誰就能在審判日得到報償。」

傳記資料記載說那些在麥加並入伊斯蘭國家之前就已經背教的人被下令處以死刑(阿卜杜拉本賽爾德和其他人)。這些人是居住在麥地那的穆斯林,後來離開了伊斯蘭。一旦有了權柄的時候,穆罕默德便下令處死他們。這些人可以跟離開了伊斯蘭居住在西方的穆斯林相提並論。按照聖行的說法,這些穆斯林已經被判在死刑之下。穆斯林殺害這些「任何角落」的前穆斯林是不違犯伊斯蘭律法的,而且還能得到報償。這意味著居住在西方的篤信的穆斯林如果選擇服從他們的信仰的話,他們就是潛在的殺人犯。

#3 耶穌的話提醒了我,「撒旦從起初就是殺人的」,「並且時候將到,凡殺你們的,就以為是侍奉神」… 約翰福音16:2。的確,許多皈依了基督教的穆斯林付出了他們生命的代價。在穆罕默德殺害背教者的命令裡有撒旦的血脈。

#4伊斯蘭的這個方面勾畫出了它最醜惡的一面-即謀殺那些為自己思想的人。難怪穆斯林國家繼續在倒退,因為思想自由、創造自由和言論自由被扼殺了。我們看到穆斯林國家在許多領域越來越落後於世界上其他國家,比如教育、科技和藝術。國家越伊斯蘭化,它就越倒退。伊朗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

#5功能酷似黑手黨的一個宗教將何去何從,禁止人們自我思考自我選擇嗎?殺害那些離開它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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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我們已經考查過了伊斯蘭的神學基礎,發現伊斯蘭既定的裁決就是背教者不管在哪裡都必須被殺死。古蘭經暗示了這點,而聖訓、傳記和教法學著作都清楚寫明了這點。只要對伊斯蘭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考查,那麼唯一能得出的結論就是這個了。

伊斯蘭在所有非穆斯林-基督徒、猶太人、印度教徒、佛教徒、無神論者或背教者-的脖子上都架著一把刀。揭露這種暴行並大膽抗議反對這個黑暗的命令是基督徒不可推卸的責任。支持像殉道者之聲[29] 這樣的事工組織是所有基督徒力所能及的事情。

Silas

apostasy.htm

修改A: 11-7-97 修改B: 24 Jan, 2007

腳註

[1] http://web.amnesty.org/library/Index/ENGMDE170051996?open&of=ENG-KWT,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tc/6r5/6r5052.html
[2] http://www.etherzone.com/2006/stra033006.shtml , http://en.wikipedia.org/wiki/Abdul_Rahman_conversion_controversy
[3] http://www.compassdirect.org/en/display.php?page=lead&lang=en&length=long&idelement=4596
[4] http://www.apostatesofislam.com
[5] The Dictionary of Quranic Terms and Concepts-16頁 (由M. Mir-一位穆斯林作者-所寫)
[6]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Hahn/Mawdudi/index.htm
[7] 同上,12-23頁
[8] http://answering-islam.org/Books/Zwemer/Apostasy/chap2.htm
[9] http://www.islamibayanaat.com/MQ/English-MaarifulQuran-MuftiShafiUsmaniRA-Vol-1-Page-536-586.pdf
[10] Bukhari, Muhammad, “Sahih Bukhari”, Kitab Bhavan,新德里,印度,1987,由M. Khan翻譯
[11] Muslim, Abu’l-Husain, “Sahih Muslim”, International Islamic Publishing House,利雅得,沙地阿拉伯,1971,由A. Siddiqi翻譯
[12] Malik, “Muwatta”, Taj Company,新德里,印度,1985
[13] Guillaume, A., “The Life of Muhammad”,翻譯自Ibn Ishaq的“Sirat Rasul Alla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卡拉奇,巴基斯坦
[14] Ibn Sa'd (卒於公元852),"Kitab al-Tabaqat al-Kabir", (Book of the Major Classes),由S. Moinul Haq翻譯,Pakistan Historical Society.
[15]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Quran/Sources/sarh.html
[16] al-Tabari, "The History of al-Tabari", (Ta'rikh al-rusul wa'l-mulu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3
[17] Hahn, Mawdudi, op. cit. 18-19頁
[18] http://www.light-of-life.com/eng/ilaw
[19] Misri, Ahmad, “Reliance of the Traveler”, Amana, Beltsville, MD, 1994
[20] Encyclopaedia of Islam,由Brill出版,Leiden,荷蘭
[21] Encyclopaedia of the Quran,由Jane McAuliffe編輯,Brill, Leiden,荷蘭
[22] http://www.islamonline.net/servlet/Satellite?pagename=IslamOnline-English-Ask_Scholar/FatwaE/FatwaE&cid=1119503544134
[23] http://www.islamicperspectives.com/Apostasy1.htm
[24] http://www.beliefnet.com/story/188/story_18854_1.html
[25] http://eteraz.wordpress.com/2006/11/09/more-on-the-apostasy-hadith
[26] http://answering-islam.org/Shamoun/incomplete_mecca.htm
[27] Hahn, Mawdudi, op. cit.,20頁
[28] http://www.frontpagemag.com/Articles/ReadArticle.asp?ID=21943
[29] http://www.persecution.com

本文翻譯自Silas的在線文章「THE PUNISHMENT FOR APOSTASY FROM ISLAM」

http://answering-islam.org/Silas/apostas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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